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8號頒發日期:2013-08-01
地 區:浙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規定,為進一步發揮稅收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現就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調整如下:
一、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可享受按年平均實際安置人數每人每年定額2000元減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優惠,減征的最高限額為本單位當年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
二、本《公告》第一條中“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年平均實際安置人數”按以下規定辦理:
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各月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合計÷各月在職職工總數合計)×100%
年平均實際安置人數=各月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合計÷12
月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月在職職工總數的計算口徑按《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的有規定辦理。
三、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申請享受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需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三)納稅人支付給每位殘疾人的應發工資金額不得低于單位所在市、縣(區)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鄢嚓P社會保險個人自負部分及其他個人應付部分的實發工資應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及時支付給每位殘疾職工個人。
(四)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四、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申請享受定額減征優惠政策,應于次年3月底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
(一)取得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稅費優惠申請表》;
2.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殘疾人職工在編在在崗認定表》(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已提供給稅務機關的,可不要求納稅人提供);
3.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4.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
企業所得稅為同一主管地稅機關征收,并在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時已提交過上述2、3、4款有關材料的納稅人,可不再重復提供。
(二)不需要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稅費優惠申請表》;
2.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
3.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4.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
企業所得稅為同一主管地稅機關征收,并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時已提交過上述2、3、4款有關材料的納稅人,可不再重復提供。
五、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對2014年度符合條件的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墩憬〉胤蕉悇站株P于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定額減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4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