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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地下停車場[位]等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津地稅地[2012]16號
頒發日期:2013-08-01
地   區:天津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地稅系統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管工作,規范執行標準,經研究,現將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一、房地產項目中地下停車場(位)房產稅征收問題

  1.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長期(不低于20年)出租的地下停車場(位),視同不動產銷售,不征收房產稅;對停車場(位)的實際使用人征收或免征房產稅,凡實際使用人為應稅單位的,車位價值應并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凡實際使用人為免稅單位或個人的,免征房產稅。

  2.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公司定期收取車位租金的地下停車場(位),按已出租車位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

  3.未使用、未出租的地下停車場(位)屬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待售商品,不征收房產稅。

  二、各類專業市場、商業綜合體房產稅問題

  對各類專業市場、商業綜合體出租攤位、柜臺或場地的,應按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對其出租具備房屋基本屬性的房產,按照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

  三、無償使用房產行為的界定及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問題

  1.房產產權人與使用人之間不存在下列特定關系,且無正當理由的,不屬于無償使用房產行為,不得按照無償使用的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可對產權人參照市場租金指導價格核定房產計稅租金,征收產權人房產稅。 產權為個人的,產權人與使用人或使用單位法人之間為近親屬關系。 產權為單位的,產權單位與使用單位之間為隸屬、企業集團內部公司關系。

  2.對無償使用房產、土地的單位或個人,由實際使用人按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并按實際占地面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無償使用房產再出租的單位或個人,應由出租方按照租金收入繳納房產稅款。

  四、無原值房產征收房產稅問題

  1.對房產產權人自行建造、產權清晰,但是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房產原值,應調整會計賬簿或重新評估,確認房產稅計稅依據后征收房產稅。

  2.對1999年7月1日前建造的產權不清、幾經易手難以確定房產原值的房屋,可暫按平房每建筑平方米400元,樓房每建筑平方米800元,核定 房屋原值,同時應將相應的土地價值一并計入房產原值。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起始時間的確定問題

  1.納稅人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后,如期辦理相應手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因稅務機關認可的客觀原因造成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可根據國土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如交付土地通知書等)列明的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作為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起始時間。

  六、以土地投資入股成立新公司的土地價值確定問題

  單位將自有土地以投資入股等形式成立新公司,如其對土地進行重新評估,新公司房產原值中的土地價值以其投資入股時的土地評估價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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