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陜西省地方稅務局2014年第2號頒發日期:2013-06-07
地 區:陜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按照國家關于調整產業結構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要求,為進一步規范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審批權限
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按年審批。按照減負提效、放管結合的原則,對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作如下規定:
(一)對西安市、西咸新區范圍內的納稅人年減免稅額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下的,由各分局、區(縣)地方稅務局審批,抄報市地方稅務局、西咸新區地方稅務局備案;納稅人年減免稅額在20萬元以上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稅務局、西咸新區地方稅務局審批,抄報省地方稅務局備案;納稅人年減免稅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
(二)對楊凌示范區范圍內的納稅人減免稅額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由楊凌示范區地方稅務局審批, 抄報省地方稅務局備案;納稅人年減免稅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
(三)對其他地市范圍內的納稅人年減免稅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審批,抄報市地方稅務局備案;納稅人年減免稅額在10萬元以上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稅務局審批,抄報省地方稅務局備案;納稅人年減免稅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
(四)各級直接負責稅款征收的地方稅務征收機構,其管理范圍內納稅人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按照管理權限,由其上級地方稅務機關審批。
(五)省政府交辦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事項由省地方稅局審批。
二、審批條件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減免稅金額不超過納稅人當年度實際發生虧損額的原則,對其經營自用的土地,可酌情給予定期減征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一)因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企業;
(二)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發生嚴重虧損的企業;
(三)從事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的企業;
(四)經縣以上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關閉或停產整頓且土地閑置在半年以上的企業;
(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企業。
對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產業的企業,不予減征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審批流程
(一)申請。符合困難減免條件的納稅人,應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書面報告(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減免稅年度的主要經濟指標、減免稅依據、理由、稅款繳納及滯欠情況、減免金額等內容),單位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減免稅報告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2.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年度財務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3.納稅人的土地證(或其他權屬證明)、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并蓋章;
4.納稅人因災情申報減免稅,應提供能夠說明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的書證、物證及其他相關證據;
5.經稅務機關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表。
(二)受理。納稅人減免稅申請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受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提交的減免稅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并告知納稅人若進行不實或虛假申請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符合審批條件的,要求納稅人如實填寫《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申請審批表》,予以受理;納稅人未按規定提供資料或提供資料不夠全面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一次性告知納稅人應補正的資料。
(三)調查。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提交的減免稅申請后,應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并提出書面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應包括納稅人基本情況、申請減免稅年度的生產經營情況、減免稅依據、金額等內容。調查人員應對該減免稅項目是否符合減免稅政策規定、實地核實情況與納稅人申報資料情況是否一致作出具體說明。對是否同意減免稅的金額、理由等提出明確意見,由調查人員手工簽名并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
對符合審批條件、實地調查與納稅人申報資料情況一致、調查人員意見明確的減免稅項目,主管稅務機關召開會議集體研究后,上報上級稅務機關。
(四)審核。上級稅務機關應對下級稅務機關報送的減免稅申請、資料與審批條件進行相關性審核。
對減免稅申請符合政策,依據充分的,將減免稅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轉入審批程序,按規定權限進行辦理;對減免稅申請政策依據不充分,不予減免稅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審批。困難減免稅實行集體審批制。
審批權限在縣(市、區)地方稅務局、西咸新區各分局的,分別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西咸新區各分局減免稅審批委員會研究決定;審批權限在市地方稅務局、西咸新區地方稅務局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西咸新區各分局提出具體意見上報市地方稅務局、西咸新區地方稅務局,由市地方稅務局、西咸新區地方稅務局減免稅審批委員會研究決定;楊凌示范區納稅人減免稅由楊凌示范區地方稅務局減免稅審批委員會研究決定;審批權限在省地方稅務局的,由市(西咸新區、楊凌示范區)地方稅務局提出具體意見上報省地方稅務局,由省地方稅務局減免稅審批委員會研究決定。
四、審批時限
縣(市、區)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批的減免稅,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市(西咸新區、楊凌示范區)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批的減免稅,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省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批的減免稅,必須在6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
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審批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五、后續管理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堅持服務與管理并重的原則,加強困難減免稅審批的后續管理和動態管理,對經批準減免稅的納稅人進行跟蹤評估。對情形發生變化的,要重新進行審核;對騙取減免稅的,應及時追繳稅款并按規定予以處罰。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5月31日止廢止。
特此公告。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