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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浙江省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2014年第1號
頒發日期:2013-05-24
地   區:浙江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現將《浙江省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分類管理辦法(試行)》予以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原《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浙江省出口貨物退(免)稅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8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評定申請表

  2.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評定通知書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2014年2月12日

  浙江省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

  分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管理,促進外貿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及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轄區內按照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有關規定辦理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且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出口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

  第三條 稅務機關應以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對出口企業的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實施分類管理,并按照合法便利原則,對適用不同管理類別的企業,制定相應的差別管理措施。

  第四條 根據我省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管理現狀,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設置A、B、C、D四類。

  第二章 分類管理類別評定標準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出口企業,自評定屬期起始之日至評定日未發現存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情形,且非國家稅務總局出口退稅審核關注企業的,其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可評定為A類:

  (一)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且評定屬期內年平均出口額3000萬美元以上;

  (二)納稅信用等級為B級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出口企業:

  1.生產型出口企業進行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連續申報3年以上,且評定屬期內年平均出口額5000萬美元以上;外貿型出口企業進行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連續申報4年以上,且評定屬期內年平均出口額8000萬美元以上;

  2.自評定屬期起始之日至評定日在中國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中無嚴重涉稅違法記錄;

  3.自評定屬期起始之日至評定日無涉嫌出口騙稅被立案正在查處的情況;

  4.自評定屬期起始之日至評定日無欠稅;

  5.外貿型出口企業評定屬期內國家稅務總局交叉稽核不符發票信息及失控作廢發票信息比例不超過2%,且評定屬期內國家稅務總局交叉稽核不符發票及失控作廢發票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累計不超過60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交叉稽核不符發票及失控作廢發票比例=評定屬期內國家稅務總局交叉稽核不符發票及失控作廢發票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評定屬期內出口貨物勞務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

  6.評定日為海關管理B類以上企業;

  7.評定日為外匯管理A類企業。

  (三)上一次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評定為A類,且不存在主管稅務機關認為不適宜按A類管理的情況。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出口企業,自評定屬期起始之日至評定日未發現存在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情形,且非國家稅務總局出口退稅審核關注企業的,其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可評定為B類:

  (一)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且評定屬期內年平均出口額未達到3000萬美元;

  (二)納稅信用等級為B級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生產型出口企業進行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連續申報3年以上,外貿型出口企業進行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連續申報4年以上,且評定屬期內年平均出口額符合規定標準(標準由各市國家稅務局自行確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出口企業應退<免>稅出口額的平均值);

  2.自評定屬期起始之日至評定日在中國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中無嚴重涉稅違法記錄;

  3.自評定屬期起始之日至評定日無涉嫌出口騙稅被立案正在查處的情況;

  4.自評定屬期起始之日至評定日無欠稅;

  5.外貿型出口企業評定屬期內國家稅務總局交叉稽核不符發票信息及失控作廢發票信息比例不超過3%,且評定屬期內國家稅務總局交叉稽核不符發票及失控作廢發票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6.評定日為海關管理B類以上企業;

  7.評定日為外匯管理A類企業。

  第七條 下列出口企業不參與A類、B類的評定:

  (一)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時間不滿1年的出口企業;

  (二)自首筆出口業務發生之日起不滿1年的出口企業。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認定為D類:

  (一)納稅信用等級為D級;

  (二)出口企業拒絕稅務機關檢查或拒絕提供有關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賬簿、憑證、資料的;

  (三)自評定屬期起始之日至評定日有涉嫌出口騙稅被立案正在查處的情況;

  (四)自評定屬期起始之日至評定日發生過逃避繳納稅款、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的;

  (五)自評定屬期起始之日至評定日存在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情形;

  (六)稅務機關認為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 被評定為A類、B類和認定為D類以外的出口企業認定為C類。

  第三章 分類管理措施

  第十條 對A類出口企業,簡化出口退(免)稅申報手續,除按照規定收齊單證,提供電子數據及申報表等退(免)稅申報資料外,免予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等紙質單證。紙質單證在規定期限內收齊并按電子申報順序裝訂成冊,留存企業備查。留存企業備查的單證資料保管期限為10年。

  如主管稅務機關在計算機審核過程中發現疑點的,可要求出口企業提供相關紙質單證進行審核。

  出口企業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出口貨物退(免)稅事項的,應在注銷出口退(免)稅資格前將留存企業備查的單證資料移交主管稅務機關保存。

  第十一條 對B類出口企業,抽取不少于退(免)稅額20%比例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等紙質單證進行人工審核,通過后再對全部電子數據進行計算機審核。

  第十二條 對C類出口企業及A類、B類出口企業無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的業務和零稅率應稅服務,按照現行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實施管理。申報出口退(免)稅單證必須齊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稅務機關在審核時,先進行人工審核,再進行計算機審核。

  第十三條 對D類出口企業,除按C類出口企業進行審核管理外,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實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勞務應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二條的規定提供收匯資料;

  (二)對申報退(免)稅的貨物勞務,要加強調查核實,需要函調的,對函調部分暫緩退(免)稅,并視回函情況按規定處理;

  (三)對自產貨物,必須在核實其生產能力、納稅情況無異常的情況下方可辦理退(免)稅;

  (四)加強退稅評估分析,定期對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貨物流、資金流、其他涉稅情況進行全面地評估分析,對發現的疑點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核實無誤后按規定處理。

  第四章 管理類別評定組織與程序

  第十四條 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評定工作原則上每兩年進行一次。出口企業的管理類別按評定屬期進行評定。每兩個連續會計年度為一個評定屬期。評定工作應按照浙江省國家稅務局下發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分類管理評定通知的要求及時完成。

  第十五條 評定工作由各市國家稅務局組織實施,實行評定與認定相結合的辦法。A類、B類出口企業的評定,由企業提出申請(申請資料詳見附件1),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市國家稅務局退稅管理部門復核后,由市國家稅務局審批,報省國家稅務局備案。對擬評定為A類、B類的出口企業,市國家稅務應征求海關、外匯管理等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沒有重大異議的,可評定為A類、B類。C類、D類出口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直接認定。

  第十六條 評定工作結束后,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分類管理類別評定情況及時通知出口企業(附件2),便于出口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管理類別進行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申報。自評定工作結束后的次月至下一個評定工作結束止,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相應的分類管理類別對出口企業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市國家稅務局可以選擇適當的方式將A類出口企業的名單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至評定日有涉嫌出口騙稅被立案正在查處的情況的出口企業,經稽查結案無出口騙稅嫌疑的,由出口企業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將其納入C類或D類出口企業管理。

  第十九條 評定工作結束后,新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出口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其納入C類或D類出口企業管理。

  第二十條 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評定后,稅務機關應當實施動態降級管理。負責評定管理類別的稅務機關發現A類、B類、C類出口企業發生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的,應在稽查結案通知書出具的次月將其降為D類出口企業管理;發現A類、B類、C類出口企業存在不適宜按照原管理類別管理的其他情況的,應及時將其降低至相應類別管理。

  第二十一條 D類出口企業不得直接升級為A類、B類出口企業。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 “不超過”、“以上”均含本數。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分類管理類別評定屬期是指納入評定的連續的兩個會計年度;評定年度是指開展分類管理類別評定工作的年度;評定日是指A類、B類出口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的核定日期及C類、D類出口企業的認定日期。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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