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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契稅和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
頒發日期:2013-05-21
地   區:河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現將《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契稅和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辦法(試行)》予以發布,自2014年5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河南省契稅納稅申報表

  2.河南省耕地占用稅納稅申報表

  3.河南省契稅減免申報表

  4.河南省耕地占用稅減免申報表

  5.河南省契稅、耕地占用稅減免稅申報資料補正通知書

  6.河南省契稅減免管理臺賬

  7.河南省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臺賬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4月18日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契稅和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正確執行契稅、耕地占用稅減免政策,規范減免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國家稅務總局《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國稅發[2004]99號)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對減免稅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依法應予減免的契稅、耕地占用稅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遵循依法、公開、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則,規范減免稅管理。

  第四條 契稅、耕地占用稅減免,實行申報管理制度。

  契稅納稅人應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生效的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提出減免申報。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稅務局辦理減免手續。

  申報耕地占用稅減免的納稅人應在用地申請獲得批準后的30日內,向與批準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機關同級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申報。由國務院或國土資源部批準占用耕地的,由省地方稅務局辦理減免手續。

  本辦法所稱主管稅務機關為:省地方稅務局、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含鄭州新區地方稅務局)、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含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契稅稅務分局,濟源市、鄭州新區地方稅務局契稅和耕地占用稅稅務分局)。

  第五條 納稅人申報契稅減免的,應根據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一)個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河南省契稅納稅申報表》(附件1)或《河南省契稅減免申報表》(附件3);

  (三)房屋、土地交易的合同(協議)或法院判(裁)書,評估報告,銷售不動產發票或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四)單位改制重組等有關文件;個人拆遷、交換、滅失等有關資料;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納稅人申報耕地占用稅減免的,應根據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一)《河南省耕地占用稅納稅申報表》(附件2)或《河南省耕地占用稅減免申報表》(附件4);

  (二)直接批復到用地單位的土地管理部門批文;

  (三)占地項目平面圖;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納稅人為農村居民的,其占用耕地建房申報耕地占用稅減免的,應根據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一)《河南省耕地占用稅納稅申報表》或《河南省耕地占用稅減免申報表》;

  (二)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

  (三)烈士證書,證明納稅人為烈士父母、配偶、子女的證明材料;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五)納稅人戶口所在地村委會出具的鰥寡孤獨證明;

  (六)納稅人戶口所在地村委會出具的生活困難證明,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材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材料;

  (七)土地部門批準的占地建房手續;

  (八)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應情況真實、數字準確、內容齊全。納稅人申報減免稅所報送的資料均需查驗原件并留存復印件。

  第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指定人員受理、審核減免申報事項。

  第九條 納稅人申報的減免稅資料不齊全、存在錯誤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應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更正、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填發《河南省契稅、耕地占用稅減免稅申報資料補正通知書》(附件5),連同申報資料交納稅人;納稅人申報的減免稅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一般應在受理當日內將減免申報表和相關資料移交審核人。

  第十條 審核人應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

  (一)對于納稅人為自然人、減免稅項目簡單、事實清楚、政策依據明確、符合減免規定的,審核人應于審核的當日辦理減免手續。

  (二)對于納稅人為單位(單位是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符合減免規定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應于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減免手續;省轄市地方稅務局應于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減免手續;省地方稅務局應于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理減免手續。對于情況較為復雜、政策把握有困難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向上級請示,審核人應向納稅人說明情況,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三)對于不符合減免規定的,審核人應向納稅人說明原因,轉入稅款征收程序。

  (四)對于由省地方稅務局辦理減免手續的申報事項,省地方稅務局委托縣(市、區)地方稅務局作為申報事項的受理、調查及審核結論的送達機關??h(市、區)地方稅務局應對申報資料進行實地核查,形成調查報告,連同申報資料一并上報省地方稅務局審核。省地方稅務局審核同意后將簽有審核意見的《河南省契稅減免申報表》或《河南省耕地占用稅減免申報表》交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送達納稅人執行。

  對于由省轄市地方稅務局辦理減免手續的申報事項,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可以比照上述程序辦理減免手續。

  第十一條 對辦理完畢的減免稅事項,主管稅務機關要及時登記《河南省契稅減免管理臺賬》(附件6)或《河南省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臺賬》(附件7)。

  第十二條 對納稅人為單位的契稅、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實行逐級備案制度。

  省地方稅務局辦理的契稅、耕地占用稅減免以及占用耕地1000畝(含1000畝)以上的減免,應在辦理減免手續完畢之日起30日內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省地方稅務局以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的契稅、耕地占用稅減免,應在辦理減免手續完畢之日起30日內報上一級稅務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契稅減免應備案《河南省契稅減免申報表》;耕地占用稅減免應備案用地批準文件和《河南省耕地占用稅減免申報表》。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要對納稅人報送的減免稅申報資料妥善保管,保管期為10 年。

  第十五條 上級稅務機關應根據備案情況組織檢查。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如發現納稅人改變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屬于減免稅范圍的,應及時通知納稅人辦理補繳稅款手續。

  第十七條 契稅、耕地占用稅減免申報應由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受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規定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違反規定擅自受理、審核減免申報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逗幽鲜〉胤蕉悇站株P于發布<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契稅和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5號)同時廢止。

  相關附件:

  1. 河南省契稅納稅申報表

  2. 河南省耕地占用稅納稅申報表

  3. 河南省契稅減免申報表

  4. 河南省耕地占用稅減免申報表

  5. 河南省契稅、耕地占用稅減免稅申報資料補正通知書

  6. 河南省契稅減免管理臺賬

  7.河南省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臺賬

  修正:

  關于對《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契稅和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公告的解讀

  為了正確執行契稅、耕地占用稅減免政策,規范減免稅管理,本著規范和減少行政審批、不增加納稅人義務的原則,制定《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契稅和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問:制定《辦法》的相關政策依據是什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國家稅務總局《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國稅發[2004]99號)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對減免稅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問:《辦法》中對受理減免稅申報的征收機關是如何規定的?

  答:契稅納稅人應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生效的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提出減免申報。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稅務局辦理減免手續。

  申報耕地占用稅減免的納稅人應在用地申請獲得批準后的30日內,向與批準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機關同級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申報。由國務院或國土資源部批準占用耕地的,由省地方稅務局辦理減免手續。

  本辦法所稱主管稅務機關為:省地方稅務局、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含鄭州新區地方稅務局)、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含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契稅稅務分局,濟源市、鄭州新區地方稅務局契稅和耕地占用稅稅務分局)。

  問:納稅人申報契稅減免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哪些資料?

  答:納稅人申報契稅減免的,應根據情況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一)個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河南省契稅納稅申報表》(附件1)或《河南省契稅減免申報表》(附件3);

  (三)房屋、土地交易的合同(協議)或法院判(裁)書,評估報告,銷售不動產發票或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四)單位改制重組等有關文件;個人拆遷、交換、滅失等有關資料;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問:對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審核的時限有何規定?

  答:對于納稅人為自然人、減免稅項目簡單、事實清楚、政策依據明確、符合減免規定的,審核人應于審核的當日辦理減免手續。

  對于納稅人為單位(單位是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符合減免規定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應于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減免手續;省轄市地方稅務局應于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減免手續;省地方稅務局應于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理減免手續。對于情況較為復雜、政策把握有困難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向上級請示,審核人應向納稅人說明情況,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問:減免稅管理中,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責任如何劃分?

  答: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減免稅條件的相關性進行受理、審核,納稅人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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