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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占用草地葦田征收耕地占用稅政策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財稅[2014]20號
頒發日期:2013-05-15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占用草地、葦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有關耕地占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用于農業生產并已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發放使用權證的草地,以及用于種植蘆葦并定期進行人工養護管理的葦田,屬于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

  對占用上述草地、葦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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