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頒發日期:2013-05-01
地 區:遼寧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出口企業: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2013年第61號)規定,出口企業2013年出口的貨物,截止到2014年4月15日前相關退(免)稅憑證仍無電子信息或電子信息比對不符的,出口企業應在4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及退(免)稅憑證進行備案,待收到相關信息后再進行正式申報。
為全面落實“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簡化申報手續,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經研究決定對于外貿企業2013年出口但無相關電子信息的數據不進行備案,企業將無相關電子信息的數據于4月15日前全部申報到稅務機關,待收到相關電子信息后稅務機關再進行審核,具體操作是:外貿企業在4月份申報時,應分兩個批次進行申報,第一個批次是單證齊全信息齊全數據,第二個批次是單證齊全信息不齊數據,兩個批次對應資料各自分別裝訂成冊,逾期不得申報退(免)稅。對于第二個批次數據,由于無相關電子信息,企業在申報數據錄入時應確保錄入的電子數據與紙質資料完全一致,以便收到相關電子信息后能及時審核通過,及時收到退稅款。
對于生產企業2013年出口的無相關電子信息的數據仍按61號公告進行備案。
望周知。
大連市國家稅務局
20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