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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房地產公司清算后銷售剩余房產納稅風險提示的公告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2014年第1號
頒發日期:2013-04-30
地   區:海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地稅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發現部分房地產公司在房地產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后銷售剩余房產仍按預征率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未按規定據實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造成少繳稅款,被稅務機關依法處罰并追繳稅款和加收滯納金。為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幫助納稅人防范稅務風險,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清算后剩余房產銷售的稅務處理政策規定

  根據《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瓊地稅函〔2013〕476號)第三條規定:

  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轉讓的房地產,清算后銷售或有償轉讓的,納稅人應按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扣除項目金額按清算時單位建筑面積成本費用乘以銷售或轉讓面積計算。

  單位建筑面積成本費用=清算時的扣除項目總金額÷清算的總建筑面積

  (一)對已進入清算程序(即受理清算)后銷售或有償轉讓房地產的,不再預征土地增值稅。

  (二)納稅人在清算期間銷售或有償轉讓房地產的,在稅務機關出具清算結論(即土地增值稅清算核準表)后,按不同類型分別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納稅期限為出具清算結論之次月15日前。

  (三)納稅人在清算(即出具清算結論)后銷售或有償轉讓房地產的,按不同類型分別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納稅期限為銷售或有償轉讓房地產之次月15日前。

  二、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稅款存在的涉稅法律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中的有關規定: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稅款的涉稅法律風險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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