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湘政發[2003]14號頒發日期:2013-04-30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修訂后的《湖南省房產稅施行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湖南省房產稅施行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房產稅在城市(包括郊區)、縣城、建制鎮和符合國務院規定建制鎮標準但尚未建鎮的工礦區征收。
第三條 應稅房屋的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計稅。以后各征稅年度、除新建、擴建、部分拆除、毀損等原因變動原值外,不再變動計稅基數。
沒有房產原值或原值不實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屋核定。
第四條 新建、擴建房屋從竣工驗收(包括未驗收已使用)時起征稅,舊房從調入的次月起征稅。拆除、毀損或調出房屋,從拆除、毀損或調出的次月起停止征稅。
第五條 除(條例)規定免征房產稅的房屋外、下列房屋也減征或免征房產稅:(一)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舉辦學校、醫院、敬老院、幼兒園、托兒所自用的房屋免征房產稅;(二)安置列疾人占總人數35%以上的社會福利工廠自用的房屋免征房產稅;(三)企業租給職工的住宅暫減征50%房產稅。
前款所列免稅單位以及《條例》所列免稅單位的自辦工業、商業、服務業使用的房屋或出租房屋,應當繳納房產稅。
第六條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按照稅收減免管理權限審查批準、酌情減征房產稅。
第七條 房產稅納稅期限:(一)以房產余值計征的,分季(定于3月、6月、9月、12月)繳納;(二)以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按月繳納。
第八條 納稅人應當依照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將房屋的座落、構造、面積、用途和房產原值或租金收入情況,據實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登記。
納稅人變更住址,轉移房屋產權,或者新建、擴建、拆除、毀損房屋使計稅基數發生變更的,應當從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登記。
第九條 房產稅向房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繳納。
第十條 本施行細則從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