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頒發日期:2012-12-12
地 區:廣東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關于發布《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船舶車船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2〕8號)的有關規定,為加強船舶車船稅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我局于2013年10月31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珠海海事局簽訂委托代征協議,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珠海海事局代征船舶車船稅?,F將《委托代征協議書》中的內容通告如下:
(一)委托稅務機關為珠海市拱北地方稅務局。代征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珠海海事局,法定代表人是黃斯深,地址是珠海市情侶中路15號1棟,聯系電話3360763。
(二)委托代征的范圍:在海事機構登記且船籍港為珠海的應稅船舶。代征期限: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
(三)計稅依據及稅率:
1.機動船舶:
(1)凈噸不超過200噸(含200噸)的船舶,每凈噸3元;
(2)凈噸超過200噸但不超過2000噸(含2000噸)的船舶,每凈噸4元;
(3)凈噸超過2000噸但不超過10000噸(含10000噸)的船舶,每凈噸5元;
(4)凈噸超過10000噸的船舶,每凈噸6元。
拖船按照發動機功率每1千瓦折合凈噸位0.67噸計算征收車船稅。
2.游艇:
(1)艇身長度不超過10米(含10米)的游艇,每米600元;
(2)艇身長度超過10米但不超過18米(含18米)的游艇,每米900元;
(3)艇身長度超過18米但不超過30米(含30米)的游艇,每米1300元;
(4)艇身長度超過30米游艇,每米2000元;
(5)游艇的輔助動力帆艇,每米600元。
3.拖船、非機動駁船:
按照機動船舶稅額的50%計征。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珠海海事局依法履行委托代征稅款職責時,納稅人不得拒絕。
特此通告。
珠海市拱北地方稅務局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