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頒發日期:2012-11-23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對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和中國兵器裝備集團公司所屬專門生產槍炮彈、火炸藥、引信、火工品的企業,除辦公、生活區用地外,其他用地繼續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