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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平潭綜合實驗區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財關稅[2013]62號
頒發日期:2012-10-16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福建省財政廳、福州海關、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體發展規劃》中的相關政策,現就平潭綜合實驗區有關進口貨物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有關進口稅收政策

  平潭綜合實驗區的有關進口稅收政策,除法律、法規和現行政策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對從境外進入平潭與生產有關的下列貨物實行備案管理,給予免稅:平潭綜合實驗區內(以下簡稱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區內生產企業運營所需的機器、設備、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區內從事研發設計、檢測維修、物流、服務外包等企業進口所需的機器、設備等貨物。在“一線”不予免稅的貨物清單具體見本通知第二條。

  2.對從境外進入平潭與生產有關的下列貨物實行備案管理,給予保稅: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及消耗性材料;區內物流企業進口用于流轉的貨物。在“一線”不予保稅的貨物清單具體見本通知第三條。

  3.貨物從平潭進入內地按有關規定辦理進口報關手續,按實際報驗狀態征稅,在“一線”已完稅的生活消費類等貨物除外。

  4. 平潭企業將免稅、保稅的貨物(包括用免稅、保稅的料件生產的貨物)銷售給個人的,應按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補齊相應的進口稅款。

  5.對設在平潭的企業生產、加工并經“二線”銷往內地的貨物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根據企業申請,試行對該內銷貨物按其對應進口料件或按實際報驗狀態征收關稅政策,經實際操作并不斷完善后再正式實施。

  二、在“一線”不予免稅的貨物清單

  在“一線”不予免稅的貨物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不予免稅的貨物。

  2.國家規定禁止進口的商品。

  3.商業性房地產開發項目進口的貨物,即興建賓館飯店、寫字樓、別墅、公寓、住宅、商業購物場所、娛樂服務業場館、餐飲業店館以及其他商業性房地產項目進口的建設物資、設備(如電梯、空調、水泥、鋼材、大理石、燈具等建筑材料和裝飾裝修材料)。

  4.生活消費類貨物,具體如下:

  5.20種不予減免稅的商品中未列入上述生活消費類貨物清單的其他商品。

  6.其他與生產無關的貨物。

  三、在“一線”不予保稅的貨物清單

  在“一線”不予保稅的貨物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不予保稅的貨物。

  2.國家規定禁止進口的商品。

  3.商業性房地產開發項目進口的貨物,即興建賓館飯店、寫字樓、別墅、公寓、住宅、商業購物場所、娛樂服務業場館、餐飲業店館以及其他商業性房地產項目進口的建設物資、設備(如電梯、空調、水泥、鋼材、大理石、燈具等建筑材料和裝飾裝修材料)。

  4.區內個人、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的生活消費類用品(具體商品范圍同第二條中的“4”和“5”)。

  5.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的商品。

  6.其他與生產無關的貨物。

  四、其他有關事項

  根據政策執行的實際情況,并在保持政策相對穩定的前提下,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適時調整在“一線”不予免稅的貨物清單和在“一線”不予保稅的貨物清單。

  本通知自平潭綜合實驗區相關監管設施驗收合格、正式開關運行之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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