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皖地稅函〔2013〕480號頒發日期:2012-09-23
地 區:安徽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滁州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房地產企業有關涉稅問題的請示》(滁地稅發〔2013〕6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購房者和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及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關聯關系的經營管理公司三方簽訂委托經營管理合同,約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優惠價格出售其開發的商品房給購房者,并由購房者在一定時期內讓渡該商品房的經營權、使用權和收益權,交由經營管理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銷售不動產的營業額包括取得的貨幣、貨物和其他經濟利益。購房者因讓渡一定時期的房產經營權、使用權和收益權而享受的購房優惠價款,應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其他經濟利益,并入商品房銷售價款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購房者因讓渡一定時期的房產經營權、使用權和收益權而享受的購房優惠額屬于提供租賃業勞務取得的其他經濟利益,按“服務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
此復。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201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