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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稅優惠政策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蘇地稅[0000]19號
頒發日期:2011-04-01
地   區:江蘇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耕地占用稅減免稅

  一、免征耕地占用稅:

  (一)軍事設施占用耕地。

  具體范圍包括:地上、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志;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訊、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其他直接用于軍事用途的設施。

  (二)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

  學校,具體范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學歷性職業教育學校以及特殊教育學校。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幼兒園,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或者備案的幼兒園內專門用于幼兒保育、教育的場所。

  養老院,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設立的養老院內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的場所。

  醫院,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醫院內專門用于提供醫護服務的場所及其配套設施。醫院內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三)農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四)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其他農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前款所稱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是指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而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具體包括:儲存農用機具和種子、苗木、木材等農業產品的倉儲設施;培育、生產種子、種苗的設施;畜禽、水產養殖設施;木材集材道、運材道;農業科研、試驗、示范基地;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專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灌溉排水、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農業生產者從事農業生產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設施;其他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

  二、減征耕地占用稅

  (一)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鐵路線路,具體范圍限于鐵路路基、橋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規定兩側留地。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公路線路,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屬于農村公路的村道的主體工程以及兩側邊溝或者截水溝。專用公路和城區內機動車道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飛機場跑道、停機坪,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民用機場專門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場所。

  港口,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港口內供船舶進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貨物裝卸的場所。

  航道,具體范圍限于在江、河、湖泊、港灣等水域內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二)農村居民經批準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準占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三)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農村烈士家屬,包括農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其認定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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