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蘇地稅[0000]17號頒發日期:2011-04-01
地 區:江蘇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一、免稅規定
1、法定項目免稅。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6條
2、耕地征用未滿1年免稅。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9條
3、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用土地免稅。自2006年7月1日起,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非自用的房產、土地照章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號)
4、企業范圍內的湖泊、河流未利用免稅。對于企業范圍內的湖泊、河流(不包括人工挖掘的),尚未利用的,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蘇地稅函[2007]238號)
5、種植、養殖、飼養專業用地免稅。對于直接從事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蘇地稅函[2007]238號)
6、核電站用地征免稅規定。自2007年9月10日起,對核電站的核島、常規島、輔助廠房和通訊設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線路用地),生活、辦公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電站用地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財稅[2007]124號)
7、各類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免征自用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為貫徹落實國家現行關于養老服務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各類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免征自用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全國老齡委辦公室、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建設部、衛生部、人口計生委、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意見》(全國老齡辦發[2008]4號)
8、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中小企業,經地稅機關審核批準后,可減征或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中小企業,可向市、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減免房產稅的照顧。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后,補繳稅款暫時有困難的,經批準可以延期繳納。
《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蘇地稅發[2010]8號)
二、減稅規定
1、經濟落后地區減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5條
2、對核電站應稅土地在基建期內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電站用地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財稅[2007]1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