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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的公告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2號
頒發日期:2012-05-28
地   區:廣東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明確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范圍和報送方式,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1]17號)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規范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報送范圍

  已在廣州市國家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除實行定期定額征收增值稅的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行法定源泉扣繳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企業和個人外,無論有無應稅收入、所得和其他應稅項目,或者在減免稅期間,均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具體規定包括: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繳納企業所得稅且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的納稅人(不含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月報和年報。

  (二)不在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增值稅查賬征收小規模納稅人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年報。

  (三)納稅人同期同種財務會計報表只需報送一次,不需分稅種重復報送。

  (四)財務會計報表的報送范圍,如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范性文件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報送種類

  (一)《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報表種類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等。

  (二)《企業會計準則》的報表種類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變動表等。

  (三)《企業會計制度》的報表種類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增減變動表等。

  (四)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的具體種類按照其所適用的會計制度規定執行。

  (五)除財務會計報表月報和年報外,納稅人所適用的會計制度規定需要編報財務會計報表相關附表以及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審計報告的,應當于下一年度規定時間內一并報送。

  三、報送期限

  (一)財務會計報表月報實行按季報送的方式,納稅人需在季度終了后15日內報送上一季度的月報。

  (二)財務會計報表年報報送期限為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

  (三)除財務會計報表月報和年報外,其他需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相關資料需按年報送,報送期限為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

  (四)財務會計報表的報送期限如遇有法定公休日、節假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順延。

  四、報送方式

  (一)財務會計報表月報和年報實行電子數據采集。納稅人在報送財務會計報表電子數據后,不需再報送紙質報表,但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好所有財務會計報表的紙質資料保管備查。

  (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暫不實行電子數據采集,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年報的紙質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

  (三)財務會計報表月報和年報電子數據的報文格式可從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網上辦稅大廳進行下載。

  (四)納稅人可按該報文格式自行生成財務會計報表月報和年報的電子數據文件,也可利用第三方軟件生成電子數據文件,通過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網上辦稅大廳提交該電子數據(具體方式請留意網上辦稅大廳的操作指引),或交由主管稅務機關讀入。

  (五)除財務會計報表月報和年報外,對其他需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相關資料,實行紙質報送的方式,暫不實行電子數據采集。

  五、其他說明

  (一)納稅人應確保報送的財務報表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如未按規定期限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規范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的公告》(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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