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滬財會[2013]25號頒發日期:2012-05-26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市財政監督局: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的規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各單位在實施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局。
上海市財政局
2013年4月26日
上海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市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的人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五)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六)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七)總賬;
(八)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九)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十)其他會計工作。
第四條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五條上海市財政局,各區、縣財政局為本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上海市財政局指導和監督全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的具體分工按下列規定實施:
(一)與單位存在任用(聘用)關系的人員:
在已辦理稅務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工作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同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在國家機關和其他事業單位工作的,按人員經費財政撥付關系,由同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在本市其他組織工作的,由單位所在地的區縣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二)與任何單位不存在任用(聘用)關系的人員,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由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無常住戶口的,由居住所在地的區縣會計從業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章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六條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以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本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對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人員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允許其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九條本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實行無紙化考試。
本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會計從業資格三門考試科目應當一次性報考。
第十條會計從業資格三門考試科目應當在考試當月全部通過,單科成績不滾動計算。
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相關材料,在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按第五條規定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填寫會計從業資格信息登記表。
未在規定時間內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需通過相關培訓后,才能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可以委托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委托書。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對相關材料審核后建立從業檔案。
第十一條本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上海市財政局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制定考試考務規則,組織開展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監督檢查考試考風、考紀,并依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處罰。具體報考辦法、考務規則等考試相關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本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上海市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上海市財政局根據財政部規定的統一樣式負責印制和管理。本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根據財政部規定的編號規則負責編號和頒發。
第十四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涂改、出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十五條持證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本市持證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辦法將根據財政部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本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應當按照財政部規定的繼續教育大綱及上海市財政局制定的教育培訓規劃,認真組織安排好本部門管理范圍內的持證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十七條本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機構進行監督和指導,規范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
第十八條本市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持證人員的基本情況建立從業檔案,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一)持證人員的相關基礎信息;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的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四)持證人員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六)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七)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第十九條持證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照片、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等基礎信息,以及第十八條第(五)和第(六)項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在核實相關信息后,為持證人員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持證人員的其他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可以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也可以登陸上海財政網(www.czj.sh.gov.cn)進行信息變更。
第二十條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調轉登記手續。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在本市范圍內發生變化的,應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按第五條規定,到調入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調轉登記。
持有非本市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調入本市,應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在調入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按第五條規定,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調入手續。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對持證人員提供的材料審核確認后,給予調入,并負責管理。
持證人員調往本市以外的,應當及時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在調入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調出手續,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持相關材料,到調入地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一條持證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持證人員應當登報申明遺失作廢,填寫補發申請表,持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核實無誤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如有毀損,持證人員應當填寫補發申請表,持毀損證書原件,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核實無誤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第二十二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
持證人員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填寫定期換證登記表,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理換證手續。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后6個月內未辦理換證手續的,需通過相關培訓后,再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可以撤銷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作出給予會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持證人員以欺騙、賄賂、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二十四條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一)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會計從業資格被依法吊銷的。
第二十五條本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將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發、調轉、變更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或者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指定網站進行公示。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范文本應當置放于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辦公場所,免費提供,或者由申請人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指定網站下載。
第二十六條本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二)持證人員換發、調轉、變更登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三)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四)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為檢舉人保密。
第二十八條持證人員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的處理處罰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2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上海市財政局取消其考試成績。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三十條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參加繼續教育或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調轉登記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一條本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或個人,或者將應當保密的檢舉信息對外泄露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為高級會計師或者從事會計工作滿20年,且年滿50周歲、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核實無誤后,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在指定網站予以公示。
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目前尚在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核實無誤后,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在指定網站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上海市財政局2005年3月31日發布的《上海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滬財會〔2005〕4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