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皖地稅函[2012]583號頒發日期:2011-12-14
地 區:安徽行 業:時效性:有效
滁州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請示》(滁地稅[2012]66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一、關于同一開發項目中既建造有普通標準住宅又有非普通標準住宅的分別計算問題
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對同一開發項目中既建有普通標準住宅又建有非普通標準住宅(其他類型房地產)的,如納稅人在清算報告中就其普通標準住宅申請免征土地增值稅,應分別計算增值額、增值率以及應繳的土地增值稅;如納稅人在清算報告提出放棄申請免征普通標準住宅土地增值稅權利的,應以整個開發項目為對象,統一計算增值額、增值率以及應繳的土地增值稅。
納稅人在清算報告中未明確是否就其普通標準住宅申請免征土地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告知納稅人相關政策,并將清算報告退還納稅人,待納稅人明確后予以受理。
二、關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確認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規定:“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
上述“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是指規劃部門下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確認的項目。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