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地方性綜合優惠政策文 號:京財稅[2012]2491號頒發日期:2011-11-24
地 區:北京行 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為幫助“7.21”特大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地區開展生產自救,鼓勵社會力量投入災后重建,經市政府批準,現就給予災區減免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對因“7.21”特大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地區,納稅確有困難的個體經營者(包括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的投資者),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認定,報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批后,自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減征100%個人所得稅。
二、對納稅人在開采或者生產資源稅應稅產品過程中,因“7.21”特大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由其提交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批,免征相應的資源稅稅款。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