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基本法規文 號:皖稅協函[2013]7號頒發日期:2012-05-09
地 區:安徽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稅務師事務所:
經省國家稅務局和省地方稅務局批準,決定于近期召開全省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稅協”)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舉行換屆選舉。根據會議安排,要對省稅協章程進行修改,為廣泛聽取意見,現將《安徽省注冊稅務師協會章程(修訂草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討論,提出修改意見,并于4月19日前,書面反饋至省稅協秘書處(傳真:0551-62858581,郵箱:ah34ctaa@cctaa.cn)。
聯 系 人:劉 奇
聯系電話:0551-62858583
安徽省注冊稅務師協會
2013年4月9日
安徽省注冊稅務師協會章程
(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安徽省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是注冊稅務師行業組織,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屬全省性一級社會團體。
本會是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中稅協”)的地方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監督、管理、協調。堅持以誠信建設為根本,服務本會會員;堅持以行業自律為依托,監督會員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堅持以制度建設為保障,依法實施行業管理;堅持以科學發展為目標,協調行業內、外部關系,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維護納稅人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持續、快速發展。
第四條 本會依法接受中稅協、省國家稅務局和省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主管局”)及省民政廳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批和管理本會會員,辦理會員注冊入會。
(二)組織行業貫徹執行注冊稅務師執業準則、規則,監督、檢查其實施情況。
(三)組織開展會員年度檢查工作,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等級認定工作。
(四)制定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對會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范的行為,給予懲戒。
(五)協調行業內、外部關系,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組織和推動會員教育培訓工作,加強行業人才建設。
(七)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業務援助。
(八)開展注冊稅務師行業宣傳,編輯出版有關書刊和簡報,建立行業信息網絡,提供專業信息服務。
(九)開展國際、國內同行業之間交往活動。
(十)協助有關部門實施注冊稅務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
(十一)承辦中稅協委托或授權的事項。
(十二)承辦法律法規規定和省主管局委托或授權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是指依法批準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
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其中:執業會員是指經考試合格依法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并經申請批準執業備案的注冊稅務師;非執業會員是指經考試合格依法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并經申請批準非執業備案的注冊稅務師,以及從事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管理人員和理論工作者。非執業會員依法在稅務師事務所執業的可申請轉為執業會員。
本會會員均為中稅協會員。
第七條 本會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和培訓活動。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免費等級認定服務。
(五)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六)通過本會向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和要求。
(七)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八)監督本會的會費收支。
(九)對本會給予的懲戒提出申訴。
(十)依照規定申請退出本會。
第八條 本會個人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紀律。
(二)遵守會員職業道德規范。
(三)執行本會決議。
(四)接受本會監督、管理。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
(七)自覺維護注冊稅務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八)承擔本會委托的任務。
本會執業會員除應當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外,還應當履行遵守執業準則、規則的義務。
第九條 本會團體會員享有本章程第七條除第(一)項以外的其他各項權利,承擔本章程第八條除第(六)項以外的其他各項義務。
第十條 會員拒不履行義務的,以及不再具備會員資格的,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管理辦法依據中稅協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對注冊稅務師行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省內、外有關知名人士,經有關方面推薦,由理事會批準,可授予本會名譽會員稱號。
第四章 機 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4年召開1次。必要時,由本會理事會決定延期或提前召開。延期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采取選舉、協商和特邀的辦法產生,其產生辦法由上一屆理事會決定。
第十四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罷免本會理事。
(三)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批準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審議本會理事會提請審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有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2/3以上出席,并經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十六條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每屆理事會任期4年,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召開;特殊情況下,可采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提議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并執行其決議。
(二)選舉本會常務理事會成員和領導成員。
(三)聘任本會常設執行機構領導成員。
(四)調整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和領導成員。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專門委員會。
(六)審議、通過行業重要管理制度。
(七)審議、批準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八)審議、批準本會年度財務報告。
(九)審議、批準下一屆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產生辦法。
(十)審議、批準下一屆理事會理事產生辦法。
(十一)批準授予本會名譽會員稱號。
(十二)其他應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選舉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的任期與理事相同。
會長、副會長人選,由省主管局推薦,理事會表決通過。
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榮譽理事若干名。
第二十條 理事、常務理事因工作變動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調整的,經理事會同意,予以調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常務理事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4。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1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召開;特殊情況下,可采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會長專題會議制度。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會長專題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第二十四條 會長負責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以及會長辦公會議和會長專題會議,并監督、檢查其決議的貫徹實施。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節 秘書處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
秘書處負責具體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和會長專題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由省主管局推薦,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負責秘書處人員管理、財務管理、日常事務,以及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確定授權辦理的其他事項。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八條 秘書處各職能部門的設置及人員配備,由秘書長提出方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報省主管局批準。
第四節 其他機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對理事會負責。
專門委員會的設置、調整、具體職責和運行規則,以及委員的聘任和解聘,由秘書處提出方案,理事會批準。其日常事務,由秘書處負責。
專門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可以連聘連任。其專家委員,可從本會會員中選聘,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從本會以外的相關專業人士中聘請。
第三十條 理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辦事處。辦事處為本會派駐某地的工作機構,對理事會負責。
秘書處受理事會委托負責管理辦事處,安排辦事處工作任務并監督檢查其落實情況。
第五章 經 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主要來自依法合規收取的會員會費,以及社會捐贈、政府資助、本會依法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和其他收入。
本會依據國家及中稅協的有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支出,用于本會章程規定的職責范圍,以及注冊稅務師事業的發展。
本會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其工資、福利、保險等待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會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會依法建立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收支依據本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并接受省主管局和相關部門依法實施的審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須由理事會提出,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在報省主管局審查同意后,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清理資產。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英文名稱為Anhui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縮寫為ACTAA。
本會會址設在合肥市。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報中稅協和省主管局備案。
安徽省注冊稅務師協會章程
(2008年11月20日全省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安徽省注冊稅務師協會(英文名稱:AnHui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縮寫:AHCTAA),是由安徽省境內的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及注冊稅務師行業其他從業人員組成的獨立、民間和自律的全省性一級社會團體。
安徽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經安徽省民政廳注冊登記。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服務會員,監督會員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規范,實施安徽注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系,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維護納稅人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快速發展,為改革開放和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安徽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業務主管部門是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第五條 本會設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及規章制度。
(二)辦理會員入會登記和進行年度檢查。
(三)擬定行業職業道德規范、執業準則、業務規程及有關的工作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四)向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提交稅收政策建議,反映行業工作的建議和要求。
(五)支持和監督會員依法履行職責,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及會員的意見和訴求。
(六)支持會員依法誠信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七)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組織理論研討和工作經驗交流,指導和推動我省注冊稅務師行業健康發展。(八)組織開展行業的爭先創優活動,開展會員的思想品質、職業道德教育,以及業務知識和專業技能繼續教育。
(九)編輯出版有關業務書刊和簡報,建立行業信息網絡,提供專業信息服務。
(十)開展省際、國際間的行業交往活動,加強行業間的協作與交流。
(十一)辦理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部門、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和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授權或委托的有關事項。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是:依法批準成立的稅務師事務所。
個人會員是:已取得資格的注冊稅務師;從事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管理人員、有關專家、學者和知名人士。
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
第八條 會員的入會程序是:
擁護本會章程,自愿并提交入會申請書;
經常務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審議通過;
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研究、經驗交流和其他考察等交往活動;
(三)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對本會工作具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對本會給予的懲戒提出申訴;
(六)優先獲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和信息,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七)依照規定退出本會。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遵守職業道德,維護本會聲譽;
(三)參加本會活動和繼續教育,支持本會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按期進行會員登記,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承辦本會委托的工作任務和依據章程應盡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會,辦理退會手續。
執業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者無故一年不參加本會業務培訓或有關活動的,注銷其執業會員資格,轉為非執業會員。非執業會員如兩年不繳納會費或者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收回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管理辦法由本會秘書處擬定,常務理事會批準執行。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選舉和罷免理事;
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審查,并經安徽省民政廳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組成,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調整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制定本會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擬定各項行業管理制度;
(十二)審議會員有關權益、紀律等方面的重要事項向有權機關提出獎懲建議;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除第(二)、(三)項以外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四分之一。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協會組織機構及個別成員因工作變動等需要調整的,授權常務理事會決定,并向下一次召開的理事會作出報告。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常務理事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審查,并經安徽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續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副會長或者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應報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審查,并經安徽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以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重要文件;
(四)負責本會財務收支情況的監督;
(五)代表本會處理重要事項;
(六)行使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或者受會長委托辦理有關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主持協會秘書處的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經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授權簽署的重要文件和辦理的重大事項;
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的日常管理工作;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批準。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獎懲委員會、財務委員會、培訓委員會等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專門工作機構,其設置、調整具體職責和運行規則,由理事會批準。
專門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秘書處負責。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若干名譽會長、顧問,設榮譽理事。
本會根據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需要,可聘請稅務機關有關人員為本會專家委員。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政府部門和稅務主管部門的資助;
(三)社會資助,國內外團體或個人的捐贈;
(四)本會舉辦的事業收入,開展為本會宗旨服務的有償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經費支出:
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補貼及差旅費;
辦公設施和用品的購置;
本會開展宣傳、培訓、調研、經驗交流、國際國內交往和出版書刊;
注冊稅務師行業獎勵基金;
其它合理支出。
本會經費收支情況定期向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和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有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收取的會費用于協會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重大經費開支和重要活動需報經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接受審計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的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和安徽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經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審查同意,并報安徽省民政廳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安徽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及安徽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