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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桂地稅發[2009]180號
頒發日期:2010-01-23
地   區:廣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各市地方稅務局直屬機構,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稽查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區實際情況,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審批權限

  非居民申請享受《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至(四)項稅收協定條款規定的稅收協定待遇(以下簡稱“審批類稅收協定待遇”),單個項目減免稅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下同)以下的,由縣、區級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批;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由地、市級地方稅務局(含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下同)負責審批;300萬元以上的,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批;

  二、審批程序

 ?。ㄒ唬┲鞴芏悇諜C關接到非居民享受審批類稅收協定待遇申請材料后,應按以下規定的流程和要求辦理接收、核查以及將材料移送有權審批稅務機關。

  1.申請資料的接收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稅收優惠申請資料的受理崗工作人員負責接收非居民提交的享受審批類稅收協定待遇申請材料,并根據《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納稅人申請享受審批類稅收協定待遇需要報送的資料進行初審:

 ?。?)對不屬于審批類稅收協定待遇項目的,應當限時告知納稅人。

 ?。?)納稅人提交的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收到申請資料的5個工作日內填制《非居民涉稅項目補正資料告知書》(附件7),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補正期限不得超過10日。如在規定期限內未能補正全部內容的,將資料退回納稅人。

 ?。?)納稅人申請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或者納稅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予以接收減免稅申請資料,并將申請資料傳遞給負責稅源管理的部門。

  2.調查核實

  稅源管理部門應在接收申請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指派2名以上稅收管理員開展調查核實工作。

  稅收管理員應按規定程序進行實地調查核實,調查核實的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人實際經營和納稅申報情況、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項目涉及的具體資料、法定條件的相關性和適用政策的正確性。根據核實的結果,確定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填寫《非居民涉稅項目核查報告表》(附件9)后移交縣(市、區)地方稅務局。

 ?。ǘ┛h(市、區)地方稅務局收到申請資料后,屬于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審批權限的,按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受理和審批。

  屬于市級地方稅務局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審批權限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應在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填寫《非居民涉稅項目核查報告表》(附件9)的相關內容和填制《非居民涉稅項目申報資料移送書》(附件10),并按照審批權限和移送制度的要求移送地、市級地方稅務局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三)有權審批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的各項申請資料(包括補正資料),應按照規定對申請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1.對提出的申請屬于《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即時告知納稅人不受理。

  2.申請材料不詳或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并允許納稅人補正。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非居民涉稅項目補正資料告知書》(附件7),一次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補正期限一般不得超過90日。逾期不補正的不予受理,并將資料退回納稅人。

  4.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申請。

  5.有權審批稅務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的減免稅申請,應當分別出具加蓋本機關有效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非居民涉稅項目受理通知書》(附件8)和《非居民涉稅項目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11),并在10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

  6.有權審批稅務機關應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審批時限內及時審批,直接向申請人作出審批決定并抄送下級稅務機關。

  7.有權審批稅務機關為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的,由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地稅窗口接收納稅人直接報送或縣(區、市)地方稅務局移送的申請資料,并按照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核定的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行政審批事項辦理工作流程和有關規定的要求辦理。

  三、各市、縣(區、市)地方稅務局要認真做好所負責轄區內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情況匯總統計工作,每年年度終了后的2月15日前,由各市地方稅務局填報《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執行情況匯總表》(見附件6),并隨協定執行情況報告一并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匯總上報國家稅務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備案報告表
  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身份信息報告表(適用于個人)
  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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