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文 號:魯國稅發[2009]146號頒發日期:2008-11-28
地 區:山東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國家稅務局(不發青島):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認真學習宣傳,積極貫徹落實。各市局要聯系實際認真組織學習研究,強化培訓,確保相關業務人員熟練掌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切實提高稅收協定執行能力。同時,要充分利用國稅網站、12366服務熱線等媒體,做好宣傳和輔導工作,提高對非居民企業的稅收服務水平,積極做好貫徹落實各項工作。
二、根據我省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非居民企業享受《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稅收協定待遇,應向主管征收的國稅機關提出申請,層報市級國稅機關審批。
三、《管理辦法》中有關報告表、申請表,由各市局統一印制發放或加掛在主管國稅機關官方網站上,供非居民企業下載打印使用。
四、每年年底,各市局要認真總結稅收協定執行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于次年1月底前以正式公文形式報送省局,并附《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匯總表》。
五、請各市局在實際貫徹落實工作中,及時掌握本地執行《管理辦法》的實際情況,發現和分析存在的問題與原因,提出加強和完善管理的意見及建議,并于今年 11月底前報送省局。省局將根據總局《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有關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我省非居民企業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操作辦法。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