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桂地稅字[2009]117號頒發日期:2009-01-22
地 區:廣西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各市地方稅務局直屬機構,局內各單位:
近來根據各地反映,房地產企業因商品房的出售而產生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終止時間的問題,在各地的執行時間不一。為了嚴格政策、統一口徑,現予明確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的規定,結合我區的現實,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應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終止繳納的時間應以商品房出售雙方簽訂銷售合同生效的次月起。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