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文 號:閩國稅函[2009]259號頒發日期:2008-11-29
地 區:福建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設區市國家稅務局(不發廈門):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的要求,結合我省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及非居民企業分布等實際情況,現將我省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條款規定的稅收協定待遇的審批權限明確如下:
一、福州、莆田、泉州、漳州地區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稅收協定條款規定的稅收協定待遇的,由縣(區)級稅務機關審批。
二、寧德、龍巖、三明、南平地區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稅收協定條款規定的稅收協定待遇的,由設區市級稅務機關審批。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