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滬地稅財行[2010]1號頒發日期:2009-02-05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市稅務二、三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的規定,現就貫徹《規程》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符合可以清算條件通知問題
根據《規程》第十一條規定,對符合《規程》第十條規定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主管稅務機關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下達《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書》(表樣見附件),納稅人應當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
二、受理補報清算資料期限問題
對《規程》第十三條中,納稅人符合清算條件、但報送清算資料不全的,納稅人應在15日內補齊清算資料。
三、稅務機關清算審核期限問題
對《規程》第十五條,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清算資料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清算審核工作。情況復雜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分管局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超過15個工作日。
附件: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書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O年一月五日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分局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書
地稅 所〔20? 〕? 號
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規定,你單位開發的房地產項目__________________,已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第十條__________________的規定。
你單位應當在收到本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請依法辦理清算手續,提供有關清算資料。
稅務機關(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