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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贛國稅發[2009]186號
頒發日期:2008-12-30
地   區:江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以下簡稱《辦法》)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辦法》第二章第八條中的“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明確為:省局負責涉稅金額2000萬以上審批;各設區市國家稅務局負責涉稅金額2000萬(含2000萬)以下的審批。各地主管國稅機關受理納稅人提出的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申請,應按照《辦法》第三章第十四條的規定上報省、市級國稅機關進行審批。

  二、審批流程及時限

 ?。ㄒ唬┥娑惤痤~2000萬(含)以下審批流程及時限

  縣級局:綜合服務崗受理納稅人提出的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申請的1個工作日內將資料傳遞至稅政股審核崗,稅政股審核崗在接到資料后6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調查核實簽署意見經稅政股長崗復核后交縣局分管副局長審核,縣局分管副局長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或退回申請或同意并將資料傳遞至市局國際稅收管理審核崗。

  設區市局:國際稅收管理審核崗接到縣級局傳遞來的資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對納稅人提出的申請進行調查復核,簽署意見并經國際稅收管理科長崗復核后交市局分管局領導審批,市局分管局領導在2個工作日做出審批決定。

 ?。ǘ┥娑惤痤~2000萬以上的審批流程及時限

  縣級局到設區市局的審批流程和涉稅金額2000萬(含)以下審批流程相同,但縣級稅政股審核崗的調查時限壓縮為3個工作日,設區市局國際稅收管理審核崗復核時限壓縮為6個工作日,設區市局應在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后2個工作日內將資料傳遞至省局國際稅收管理受理審核崗。

  省局國際稅收管理受理審核崗在接到設區市局傳遞來的資料后在12個工作日內調查復核,簽署意見并傳遞至國際稅收管理復核崗,國際稅收管理復核崗在2個工作日內復核后交省局分管局領導審批,省局分管局領導在2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

  三、各級局進行紙質資料審批流轉應同時進行CTAIS電子文書流轉。省局負責審批的,各市、縣(區)局只進行紙質資料審核傳遞,無須在CTAIS進行電子文書流轉。各級局在CTAIS電子文書工作流中的崗位設置,文書流程詳見省局信息化運行維護管理系統中發布的“關于調整‘締約國(地區)對方居民申請協定待遇’文書工作流的通知。”

  四、《辦法》規定的納稅人申請享受非居民享受協定待遇所需各種表格由省局統一印刷后下發各設區市局。

  五、各設區市局應按照《辦法》相關規定做好對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后續管理工作,并于次年二月底前匯總填報本地區《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匯總表》,隨協定執行情況報告一并上報省局國際稅務管理處。上報路徑:省局FTP/國際稅務處/國際科/非居民業務/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執行情況匯總。

  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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