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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
文      號:深地稅發[2009]522號
頒發日期:2008-12-20
地   區:廣東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基層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國稅函〔2009〕601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通知》中的“三、納稅人在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時,應提供能證明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與本通知第三條所列因素相關的資料”中的“第三條”應為“第二條”。

  二、各區局在審批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時,應按照《通知》的規定做好對“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認定,遇到疑難案例應及時報送市局涉外稅務處。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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