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文 號:豫國稅函[2009]363號頒發日期:2008-12-24
地 區:河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國稅函〔2009〕601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
一、經請示總局,《通知》第三條中“第三條所列因素相關的資料”應為“第二條所列因素相關的資料。”
二、各地在具體執行中應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并向省局反饋。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