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土地增值稅
文      號:
頒發日期:2008-11-16
地   區:北京
行   業:房地產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以下簡稱《規程》)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根據《規程》第十一條的規定,凡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納稅人應在接到《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填寫《土地增值稅清算申請表》報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清算申請手續。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納稅人應在《土地增值稅清算申請表》中注明延長理由,可延長至90日。

  超過90日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資料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規程》第十六條規定的實地審核工作,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地稅地〔2008〕92號)文件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由稽查部門在對清算項目進行檢查時實施。

  三、根據《規程》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應自接到《土地增值稅清算核準通知書》后三個工作日內繳納稅款。

  四、根據《規程》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稅收征收管理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京地稅征〔2006〕242號)文件的格式制發《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送達納稅人。

  五、根據《規程》第三十五條規定,在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中需要核定征收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填制《土地增值稅清算終止核準通知書》送達納稅人,告知核定征收原因。未經清算程序需核定征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京地稅征〔2006〕242號文件的格式制發《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告知核定征收原因。

  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查及審核合議后,應制發《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通知書》送達納稅人,告知核定征收結果。各局應根據本局實際情況制定核定征收中的核查及審核合議程序。

  六、自本文下發之日起,原京地稅地〔2008〕92號文件的第九條、附件三《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書》、附件九《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通知書》同時廢止。

  附件:1.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通知書
  2.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書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