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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出口退稅業務提醒工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閩國稅函[2009]231號
頒發日期:2008-10-12
地   區:福建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各設區市國家稅務局(不發廈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出口退稅業務提醒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448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各地務必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將它作為進一步優化退稅服務的新舉措;無論采取何種形式向企業提供提醒信息,均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要結合當地情況按照《通知》要求制定開展出口退稅業務提醒工作的具體方案及時間步驟,抓緊實施,并將有關工作情況和建議于2009年9月21日前上報省局。上報路徑:省局FTP/進出口/上傳區/出口退稅業務提醒。

  二OO九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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