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國際稅收條約文 號:京國稅發[2009]217號頒發日期:2008-11-28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以下簡稱《辦法》)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各局要做好對《辦法》的學習、培訓、宣傳和輔導工作,積極研究政策,認真領會文件精神,確保政策的正確貫徹落實。
二、從10月1日起,非居民申請享受協定待遇,一律由各局負責受理、審批。
三、各局要做好本年度稅收協定執行情況的匯總工作,并于12月31日前,將下列情況上報市局:一是年度稅收協定執行情況總結并附送《非居民享受協定待遇匯總表》;二是按照本《辦法》所列附件六《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匯總表(按國別)》,匯總本年第四季度稅收協定的執行情況;三是按照京國稅函[2009]57號文的要求,上報協定案例。
四、各局要做好對《辦法》執行情況的跟蹤監控工作,對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市局。
200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