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消費稅文 號:京國稅函[2009]296號頒發日期:2008-09-24
地 區:北京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嚴格執行政策規定
對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是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確保消費稅稅基的重要舉措,各局應高度重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做好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采集等各項工作。
二、依法做好核定征收工作
各局應對所轄白酒生產企業的產品購銷渠道、帳務核算情況進行了解,對帳證不全的小酒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核定應納稅額。
三、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發生《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第十條所列情形的,生產企業應自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累計上漲或下降幅度20%(含)以上并持續上漲或下降時間達到3個月的次月起,重新填報《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主管稅務機關應自收到企業報送的《申報表》之日起30日內,以正式文件形式上報市局申請核定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四、全面開展政策檢查工作
各局應于2009年8月25日前集中開展對白酒適用稅率等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并于8月31日前將檢查情況上報市局。
五、做好分析、測算及總結工作
各局應對此次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對稅收收入影響做好分析測算工作,并于2009年9月20日前將對白酒企業的調查了解、政策貫徹落實及收入影響情況上報市局。
200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