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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出口退稅業務提醒工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國稅函[2009]448號
頒發日期:2008-09-20
地   區:全國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出口退稅管理,優化退稅服務,國家稅務總局對出口退稅審核系統進行了升級完善,增加了生成出口退稅業務提醒信息的功能(有關應用說明隨升級軟件一并下發),現將開展出口退稅業務提醒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生成的出口退稅業務提醒信息有:

 ?。ㄒ唬┏隹谄髽I退稅申報時間、退稅所屬期、申報退稅額;

 ?。ǘ┏隹谄髽I退稅審核通過時間、退稅所屬期、審核退稅額;

  (三) 出口企業退庫時間、退庫所屬期、退庫稅額(如本地退庫業務不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內辦理,且數據尚未與稅收征管系統數據同步,則不能生成此項提醒信息,可在今后數據同步后生成提醒信息);

  (四)出口企業已出口但尚未到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申報且已接近超過相關文件規定申報期限的出口情況;

  (五)出口企業已辦理出口退稅申報但出口貨物報關單或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紙質單證尚未收齊的出口情況;

  (六)出口企業已辦理出口退稅申報但核銷單尚未收齊的出口情況。

  二、各地稅務機關要本著企業自愿的原則,將上述出口退稅業務提醒信息及時提供給出口企業(出口企業自愿選擇提醒信息項目可參考表樣附件),具體可以選擇以下方式:

  (一)借助各地稅務系統的納稅服務短信平臺以發送短信形式將信息提供給出口企業;

 ?。ǘ┰诔隹谄髽I辦理退稅申報時,通過企業申報數據介質(數據光盤、移動硬盤、軟盤等)將信息提供給出口企業;

 ?。ㄈ┎扇‰娫捦ㄖ男问綄⑿畔⑻峁┙o出口企業;

  (四)通過發送電子郵件的形式將信息提供給出口企業。

  三、各地稅務機關無論采取何種形式向企業提供提醒信息,均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四、各地稅務機關要按照稅務總局要求制定開展出口退稅業務提醒工作的具體方案,抓緊實施,并將有關工作情況和建議于2009年9月30日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附件下載:出口企業選擇出口退稅業務提醒信息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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