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京地稅地[2009]81號頒發日期:2008-04-16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務院第546號令(2008年12月31日發布)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征收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號)的規定,現將2009年度征收房產稅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包括港澳臺資企業和組織以及華僑、港澳臺同胞,以下統稱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及其他有關文件規定繳納房產稅。
二、征稅范圍凡坐落在本市城區、郊區所屬的街道辦事處、縣城(含衛星城)、建制鎮轄區內和工礦區范圍內的房產,均應在本市繳納房產稅。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計稅依據外資企業房產,不論自用還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個月的月末帳面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
外籍個人出租的房產,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四、稅率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五、納稅地點納稅人有營業機構的,在獨立核算的營業機構所在地納稅;無營業機構的,在其房產所在地納稅。
六、申報納稅期限本市房產稅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納稅期限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個人出租房屋,應在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繳納房產稅。
七、申報納稅方式納稅人在申報納稅期限內,通過自行申報方式繳納稅款。
特此通告。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