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冀地稅發[2009]34號頒發日期:2008-07-15
地 區:河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轉發給你們,同時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符合本規程第九條規定清算條件的,納稅人應在符合清算條件后9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申請,并據實填寫《土地增值稅清算申請表》(附表1),同時提供本規程第十二條(二)、(三)、(四)項所列資料。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10日內予以受理,按規定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
對納稅人符合清算條件,但報送的資料不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補報。在規定的期限內補齊清算資料后,10日內予以受理。
二、對符合本規程第十條規定,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主管稅務機關應向納稅人發送稅務事項通知書(附表2)。納稅人自接到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據實填報《土地增值稅清算申請表》,同時提供本規程第十二條(二)、(三)、(四)項所列資料。
三、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清算資料及本規程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定清算方式(查賬征收、核定征收)。
對查賬征收的納稅人,應據實填寫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明細表(附表3至13);
對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應據實填寫《轉讓房地產收入明細表》(附表4)、《土地增值稅核定納稅鑒證表》(附表15),同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四、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清算資料后,應自納稅人提出清算申請之日起90日內完成清算審核工作。
納稅人應在規定期限內持《土地增值稅清算納稅鑒證表》(附表14) 或《土地增值稅核定納稅鑒證表》及相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補(退)稅手續。
五、對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其核定征收率在預征率的基礎上應提高0.5至2個百分點,具體比例由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根據實際確定。
附件:土地增值稅清算各類表式(略)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