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川府發[2008]27號頒發日期:2007-09-14
地 區:四川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
四川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四川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11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房,包括建設建筑物和構筑物。
農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占用園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視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稅。
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本辦法規定征收耕地占用稅。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本款規定的農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四條 在四川省境內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經申請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第五條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或其他農用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征收。
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
第六條 以縣(市、區)為單位,耕地占用稅的稅額規定如下:
?。ㄒ唬┤司夭怀^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元至50元;
?。ǘ┤司爻^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元至40元;
?。ㄈ┤司爻^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6元至30元;
?。ㄋ模┤司爻^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5元至25元。
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50%.
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應當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提高50%.
各市(州)耕地占用稅的平均稅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四川省各市(州)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表》執行。27個擴權試點縣(市)的稅額標準授權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確定,并報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市(州)人民政府應根據人均耕地多少、土質和經濟條件等情況,根據本條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款規定的稅額幅度和平均稅額具體規定所屬縣(市、區)的適用稅額;鄉與鄉之間差別較大的縣(市、區),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上級規定和實際情況確定鄉的適用稅額報市(州)人民政府批準。各地規定的適用稅額報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七條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稅:
?。ㄒ唬┸娛略O施占用耕地;
(二)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
第八條 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九條 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規定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其中,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的認定標準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免征或減征耕地占用稅后,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的,應從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按照改變用途的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和當地適用稅額補繳稅款。
第十一條 納稅人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占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超過2年未恢復耕地原狀的,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因污染、取土、采礦塌陷等損毀耕地的,比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臨時占用耕地情況,由造成損毀的單位或個人繳納耕地占用稅。超過2年未恢復耕地原狀的,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履行職責。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嚴格執行稅法,依法治稅,依率計征,及時足額將稅款繳入國庫。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在辦理占用耕地手續后,應當將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時抄送同級地方稅務機關。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地方稅務機關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開具的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納稅人或用地申請人未出具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土地管理部門不得為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文件;違規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在同級土地管理部門查閱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等情況;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向同級地方稅務機關抄送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支持、協助征收機關依法核定耕地占用稅計稅面積,征收稅款。
第十四條 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耕地占用稅完免稅手續通知的當天。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天。
第十五條 納稅人占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應當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所在地申報納稅。
第十六條 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的稅額標準從2008年1月1日起計征。1987年8月14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四川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四川省各市(州)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