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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協會關于印發《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流動公約(修訂稿)》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銀行法規
文      號:銀協發[2009]49號
頒發日期:2008-08-07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各會員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流動公約》的執行力,規范銀行業從業人員流動秩序,根據《勞動合同法》,在廣泛征求會員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協會組織業內和法律界專家對原《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流動公約》進行了修訂,經自律工作委員會第二屆第二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各單位轉發轄屬分支機構認真貫徹執行。為增強公約執行的嚴肅性,促進銀行業從業人員有序流動,協會將定期組織公約執行情況的檢查,對違約行為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自律懲戒。

  特此通知。

  附件: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流動公約(修訂稿)

  中國銀行業協會
二00九年七月七日

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流動公約(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各會員單位和銀行業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從業人員合理、有序流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適用于協會會員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第三條 會員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承諾互相監督、共同遵守,自覺履行公約的各項約定,自覺維護中國銀行業的整體形象。

  第二章? 人員流動

  第四條 本公約所稱從業人員流動是指從業人員在會員單位間進行的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變動。

  第五條 從業人員流動應以促進銀行業整體協調發展為目標,遵循依法合規、公平競爭、有序流動、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 從業人員流動可通過以下渠道:

 ?。ㄒ唬┕_招聘;

 ?。ǘ└黝惤鹑谌瞬沤涣鲿⒄?;

 ?。ㄈ┚哂泻戏ㄙY質的中介機構介紹;

 ?。ㄋ模T單位之間協商并經從業人員同意,依法履行工作調動程序;

 ?。ㄎ澹┢渌绞?。

  第七條 會員單位的人才引入應以市場化為導向,堅持做到公開公平、優勝劣汰,側重于引入高層次、高素質的金融、投資、法律等多方面的專業人才,不斷優化人才結構。

  第八條 從業人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會員單位不得招收、錄用:

 ?。ㄒ唬┥嫦臃缸锘蚱渌`法違規案件,正在接受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監管機構依法審查,尚未結案的;

 ?。ǘ┍唤鹑诒O管機構禁止從事銀行業務,禁入期未滿的;

 ?。ㄈ┌从嘘P監管規定進行離任審計,尚未完成的;

 ?。ㄋ模┨幱诟倶I限制期限或脫密期限內的;

 ?。ㄎ澹┮驀乐厥?、違法違紀等原因被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未與原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而擅自離職的;

 ?。ㄆ撸┡c其他會員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

 ?。ò耍┢渌贿m合從事銀行業工作或不適合在會員單位間流動的情形。

  第九條 會員單位不得通過以下方式或手段進行招聘:

 ?。ㄒ唬┰谡衅噶硪粫T單位經營管理人員的同時連帶招聘該經營管理人員原下屬團隊成員;

 ?。ǘ牧硪粫T單位短期內集中招聘同一類崗位從業人員;

  (三)通過代為支付服務期違約金、競業限制違約金或通過其他變通形式承擔該等款項等方式,從另一會員單位招聘從業人員;

  (四)其他不正當的手段或者方式。

  第十條 會員單位應注重從業人員的從業誠信和職業操守,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從業人員應審慎錄用:

 ?。ㄒ唬┡c原單位存在尚未結束的勞動仲裁或勞動爭議訴訟的;

 ?。ǘ┦艿奖O管機關監管處罰的;

 ?。ㄈ┦艿皆瓡T單位內部處分、處罰的;

 ?。ㄋ模┯胁话凑諊乙幎ɑ騽趧雍贤s定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等失信記錄的;

 ?。ㄎ澹┙陜榷啻我騻€人原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

 ?。┢渌麘獙徤麂浻玫那樾?。

  第十一條 會員單位可依法通過勞動合同或其他協議,與從業人員就專項培訓、服務期、競業限制、保密義務等方面進行約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從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限或服務期限內要求流動的,應按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協議約定提前書面通知所在會員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按照法律規定和會員單位相關規章制度辦理工作交接手續,雙方依法約定違約金或經濟補償金的,應按照約定支付。

  在從業人員履行勞動合同和其他相關協議的約定后,會員單位應為其辦理離職手續,依法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書面證明,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 會員單位不得采用以下方式對從業人員的流出進行限制,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對從業人員流出制造障礙:

 ?。ㄒ唬┓欠哿魪臉I人員檔案、身份證件等;

  (二)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三)拒絕其他會員單位依有關規定提出的人員檔案查閱請求;

 ?。ㄋ模┏鼍咛摷俟ぷ麒b定、績效記錄或其他證明材料,誤導其他用人單位;

  (五)向勞動仲裁部門、法院、金融監管機構和協會出具虛假材料或提供偽證;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制措施。

  第十四條 會員單位應客觀、公正記錄從業人員的工作經歷,如實反映其工作業績和表現,逐步實行推薦信、證明人等信用制度。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協會在管理從業人員流動方面的職能:

 ?。ㄒ唬┙邮軙T單位的委托,對會員單位之間因從業人員流動所發生的糾紛和爭議進行協調或會商;

 ?。ǘ﹨R總會員單位違規、違紀、失信人員及金融案件涉案人員信息,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

  (三)受理會員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對違反本公約的行為的舉報,并及時核實、處理;

  (四)其他與從業人員流動相關的協調、監督和信息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自律委員會)有權對會員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履行公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會員單位有義務主動向協會通報違規違紀、失信人員名單和違規違紀事實,并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 會員單位及從業人員有義務對其他會員單位的違反公約行為向協會進行舉報,經自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查實后,對違反公約行為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懲戒。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公約的會員單位,自律委員會可以根據違約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示并責令限期整改;

 ?。ǘ┻M行內部通報批評;

 ?。ㄈ和?、取消其自律委員會成員單位資格;

  (四)建議中國銀行業協會暫停、取消其會員單位資格;

 ?。ㄎ澹﹫笳堉袊y監會對其進行監管處罰。

  第二十條 會員單位對自律委員會依據第十九條所采取的措施有異議的,可向中國銀行業協會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反映情況。

  第二十一條 會員單位從業人員有違反本公約的行為,由會員單位按照相關管理制度采取懲戒措施,有異議時可向自律委員會反映情況,經自律委員會調查后,確有不當的,由中國銀行業協會指導該會員單位糾正其處罰決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公約由自律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公約由自律委員會常委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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