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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關于印發《北京市發揮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對促進失業人員就業輻射帶動作用政府支持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小企業會計
文      號:京財金融[2009]735號
頒發日期:2008-05-28
地   區:北京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北京銀行、華夏銀行、北京市農村商業銀行、轄內各銀行,各區縣財政局、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擔保公司:

  為貫徹《財政部關于積極發揮財政貼息資金支持作用 切實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財金[2008]77號)、《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 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銀發[2008]238號)、《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8]100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穩定就業擴大就業六項措施的通知》(京政發[2009]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現將《北京市發揮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對促進失業人員就業輻射帶動作用政府支持政策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有關部門。

  附件:1.北京市發揮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對促進失業人員就業輻射帶動作用政府支持政策實施辦法

  2-7略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北京市發揮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對促進失業人員就業輻射帶動作用政府支持政策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市促進就業工作,根據《財政部關于積極發揮財政貼息資金支持作用 切實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財金[2008]77號)、《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 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銀發[2008]238號)和《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8]100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穩定就業擴大就業六項措施的通知》(京政發[2009]6號)等文件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符合條件小企業是指勞動密集型的小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以及其他國家產業政策不予鼓勵和資本密集型的企業外)當年新招用失業人員達到現有在職職工人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企業。

  第三條? 小企業標準依據原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執行。

  第四條? 對符合條件小企業的認定和貼息等工作,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經辦銀行,是指開辦符合條件小企業財政貼息貸款業務,并已在市財政局等部門備案的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以及經國家批準的金融企業。

  本辦法所稱區縣經辦銀行,是指在相應區縣財政局備案的經辦銀行分支機構。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失業人員,是指具有本市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內,辦理失業登記并持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持有有效《畢業證書》且尚未就業的大學畢業生、持有復員(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尚未就業的復員(轉業)軍人、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求職登記并持有《北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證》的農村轉移勞動力。

  本辦法所稱企業當年新招用的失業人員比例=當年新招用失業人員人數÷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00%.

  第七條? 適用本辦法的符合條件小企業貸款最高限額不超過2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兩年。借款企業提出展期且符合貸款展期條件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過一年。經辦銀行應根據企業吸納的失業人員數量合理確定貸款額度。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呆賬核銷辦法》是指財政部印發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第九條 北京市小額貸款擔?;馂榉蠗l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提供擔保服務,鼓勵各類擔保公司為符合條件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提供擔保服務。

  第十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貼息資金、呆賬損失補償資金和經辦銀行一次性手續費補助資金,由符合條件小企業所在地區縣財政預算安排50%,市級財政預算安排50%,納入就業專項資金,在“就業補助”科目中支出。市級財政承擔部分,由區縣財政先行墊付,年度終了后市財政與區縣財政完成相關清算工作,將市級承擔部分資金通過追加市對區縣專項補助的方式撥付區縣財政。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協調北京市轄區內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以及經國家批準的金融企業,開展為符合條件小企業辦理財政貼息貸款工作。

  第二章???? 貼息資金的預算管理和結算

  第十二條?? 對符合條件小企業貸款的貼息資金、呆賬損失補償資金和經辦銀行的一次性手續費補助資金,市財政負擔部分,由市級財政根據貸款發放額度和國家規定的貼息標準,列入市級財政預算;區縣財政負擔部分,由區縣財政預算安排。

  第十三條?? 區縣財政局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年度內實際撥付的符合條件小企業貸款的貼息資金、呆帳損失補償資金和經辦銀行的一次性手續費補助資金匯總,并附明細情況向市財政局申請補助資金。市財政局以此作為核撥補助資金的基礎材料,并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經辦銀行提供數據材料核對,數據相符的部分予以清算。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貼息資金的決算。區縣財政局于年度終了后1個月內編制貼息資金年度決算,報市財政審核清算。

  市財政局于年度終了后2個月內編制貼息資金年度決算,并附財政部駐北京專員辦審核意見,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章??? 對符合條件小企業的認定和審核程序

  第十五條? 符合條件小企業的認定工作由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縣財政局負責。

  第十六條?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向經辦銀行申請貸款前,應向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遞交書面認定申請,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申請材料齊備后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政策支持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認定符合貸款支持條件的,填制《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一式三份,以下簡稱《認定證明》),簽署審核意見,并連同相關資料轉區縣財政局,對不符合條件的,通知申請人。

  區縣財政局在接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轉來的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經復核認定符合貸款支持條件的,在《認定證明》上簽署復核意見,復核意見轉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認定證明》一式三份,由區縣財政局、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各留存一份?!墩J定證明》應注明企業吸納失業人員的數量、占職工人數的比例等事項。

  《認定證明》同時作為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申請北京市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提供擔保服務的證明材料。

  區縣財政局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應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登記,對企業報送的資料逐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并報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十七條? 企業申請認定需要報送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2、稅務登記副本及復印件;

  3、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有效《畢業證書》、復員(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北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證》;

  4、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5、企業與新招用的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

  6、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記錄;

  7、企業安置失業人員前后的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及復印件;

  8、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縣財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后,重點核查下列事項:

  1、核查該企業是否符合規定的小企業條件;

  2、核查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人員是否屬于規定的享受政策支持的失業人員;

  3、核查企業新招用的失業人員占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

  4、核查企業是否與失業人員簽訂了1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

  5、核查企業為新招用的失業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必要時,應深入企業進行現場核實。

  第四章??? 貸款的申請和管理程序

  第十九條? 符合條件小企業向屬地相應區縣經辦銀行申請財政貼息貸款時,除提供貸款所需文件以外,應向區縣經辦銀行提供《認定證明》。

  第二十條? 區縣經辦銀行對符合條件小企業的貸款申請,應根據相關法規,按照獨立審貸的原則進行審核,發放財政貼息貸款的,在貸款合同中加蓋貼息貸款專用章,并在與擔保機構簽訂的擔保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一條? 區縣經辦銀行應單獨設置符合條件小企業貸款業務臺賬,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

  第五章??? 經辦銀行備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 開辦符合條件小企業財政貼息貸款業務的區縣經辦銀行需預先提交書面報告,報區縣財政局備案。

  備案材料應包括:為符合條件小企業貸款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區縣經辦銀行機構名稱、地址、業務轄區、負責人、聯系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各經辦銀行應將本系統區縣經辦銀行名單,按對口區縣財政局分類匯總后報市財政局備案。

  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行營業管理部應通過媒體公布經辦銀行和所屬區縣經辦銀行的名單。

  區縣財政局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勞動密集型小企業通過資格認定時,應告知符合條件小企業可選擇的經辦銀行及其所屬區縣經辦銀行的名單。

  第六章??? 財政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程序

  第二十四條? 經辦銀行對符合條件小企業發放的貸款由財政部門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展期、逾期不予貼息。

  第二十五條? 區縣經辦銀行向符合條件小企業發放貸款后,應于放款當月月末將貸款合同復印件、貸款發放憑單復印件報區縣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每季度結息日5個工作日內,符合條件小企業向區縣財政局申請財政貼息資金(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50%),并附區縣經辦銀行本季度貸款計息單復印件,由企業財務負責人簽字,加蓋企業公章。

  第二十七條? 區縣經辦銀行應將貸款計息單復印件和《符合條件小企業貸款貼息情況統計表》,于每季末前報區縣財政局和經辦銀行。

  第二十八條? 區縣財政局在收到企業貸款貼息申請和區縣經辦銀行提交資料后,對每筆貸款的借款企業名稱、貸款金額、銀行計息單等內容進行核對,15個工作日內核定財政貼息資金,并按規定全額撥付至符合條件小企業在其貸款銀行開立的賬戶。

  第二十九條? 每年11月30日前,區縣財政局將年度內貼息資金申請及明細表,并附各借款企業《認定證明》復印件、貸款合同復印件、貸款發放憑單復印件、每季度貸款計收利息清單、每季度國庫撥付給經辦銀行貼息資金的憑證復印件等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對區縣財政局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后,向區縣財政撥付市級承擔部分貼息資金。

  明細表包括每筆貸款的金額、發放時間、期限、借款企業名稱、法人代表、年度貼息金額等內容。

  第七章??? 貸款呆賬損失補償資金的申請、審核程序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對符合條件小企業貸款的呆賬損失給予10%的補償,市財政和區縣財政各負擔50%.

  第三十一條? 經辦銀行對符合條件小企業貸款呆賬的認定按照《呆賬核銷辦法》的規定執行,并按規定的程序辦理呆賬核銷。經辦銀行將本系統對符合條件小企業貸款呆賬核銷和呆賬損失情況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每年10月31日前,區縣經辦銀行將年度內呆賬損失補償申請和明細表報送區縣財政局審核,并附《呆賬核銷辦法》相應規定的每筆呆賬核銷的證明材料以及區縣財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補償申請應包括呆賬核銷金額、筆數、申請補償金額、貸款損失原因等內容。明細表包括每筆呆賬的金額、貸款發放時間、期限、借款企業名稱、法人代表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區縣財政局對區縣經辦銀行呆賬損失補償申請進行審核,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審核意見并附區縣經辦銀行的申請材料報市財政局。

  第三十四條? 市財政局組織各區縣財政局對呆賬損失補償申請材料進行集中會審,出具審核意見,并向區縣財政撥付市級財政承擔部分資金。區縣財政局在收到補償資金的15個工作日內將連同區縣財政安排的資金一并撥付給相應的區縣經辦銀行。

  第三十五條? 經辦銀行應嚴格執行《呆賬核銷辦法》規定,加強對呆賬核銷后資產追償工作,建立專門臺賬,每半年向區縣財政局報告資產追償情況,追償收入的10%交回區縣財政局,區縣財政局將其納入預算管理。

  第八章??? 經辦銀行手續費的審核撥付程序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對開辦符合條件小企業貸款的經辦銀行按年度給予一次性手續費補助,補助金額為貸款實際發放金額的0.5%,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和區縣財政各負擔50%.

  第三十七條? 區縣經辦銀行于每年10月31日前,將貸款一次性手續費補助申請和本年度實際新發放貸款匯總表及明細表報區縣財政局,區縣財政局審核無誤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匯總編制本區縣銀行貸款一次性手續費補助匯總表和明細表,簽字蓋章后報市財政局。

  第三十八條 經辦銀行每年11月30日內將所屬區縣經辦銀行本年度貸款一次性手續費補助匯總表和明細表及有關情況報市財政局。

  第三十九條? 市財政局收到區縣財政局對貸款一次性手續費補助的審核意見和經辦銀行報表,經審核無誤后,向區縣財政撥付市級財政承擔部分資金。區縣財政局在收到貸款一次性手續費補助資金的15個工作日內按貸款實際發放金額0.5%的一次性手續費補助資金撥付給相應的區縣經辦銀行。

  第九章??? 統計報告制度

  第四十條? 區縣財政局應按季向市財政局報送《符合條件小企業貸款貼息情況統計表》,反映本地區季度貸款發放金額、筆數情況、貸款貼息情況和貼息資金使用情況。每半年對本地區貸款發放和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和建議進行認真分析。報送時間為下一季度第5個工作日前。

  第四十一條? 經辦銀行應按季向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送本系統《符合條件小企業貸款情況統計表》,反映季度貸款發放金額、筆數情況;貸款貼息情況。報送時間為下一季度第5個工作日前。

  區縣經辦銀行應按季向區縣財政局、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辦銀行報送《符合條件小企業貸款情況統計表》及明細情況,報送時間為每季末。

  第十章??? 監督管理和責任

  第四十二條? 區縣財政局、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縣經辦銀行之間可根據地區特點和工作開展的情況建立聯席制度,協同工作。

  第四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符合條件小企業貸款貼息、呆賬損失補償和手續費補助資金的審核工作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應深入企業和經辦銀行進行現場核實。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和反映。

  第四十四條? 借款企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經辦銀行、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等有關機構未能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導致企業騙取財政貼息資金的,按各自的職責承擔責任,并共同負責追回貼息資金,登記企業不良記錄。

  第四十五條? 對經辦銀行虛報材料,騙取呆賬損失補償資金或手續費補助資金的,財政部門應追回資金,同時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六條? 區縣財政局虛報材料,騙取挪用市財政貼息資金和呆賬損失補償等資金的,市財政局將采取責令糾正、追回資金,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對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市財政局要對區縣財政局撥付支持資金的工作加強協調管理。

  第四十七條? 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認真審核小企業符合貸款條件資格和辦理財政貼息工作業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對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造成損失及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責任,嚴肅查處。

  第四十八條? 市財政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積極支持符合條件小企業貸款政策業績突出的商業銀行要通過媒體等多種形式給予表彰,按照相關獎勵辦法給予獎勵補助。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中的各項工作,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接受財政部駐北京專員辦的監督管理和檢查。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30日后施行,原《關于印發北京市推進失業人員小額貸款工作財政支持政策具體實施辦法的通知》(京財金融[2004]1997號)文件同時廢止,原辦法執行中發生的貸款財政貼息項目,自貸款期滿且貼息資金撥付到位后自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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