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消費稅文 號:閩國稅函[2009]141號頒發日期:2008-07-12
地 區:福建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泉州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福建萊克石化有限公司成品油消費稅政策問題的請示》(泉國稅發〔2009〕50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67號)附件2《成品油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中關于潤滑油的注釋規定,同意你局意見:該企業以外購潤滑油基礎油、二甘醇等化工產品為主要原材料,添加二乙二醇甲醚等添加劑進行攪拌、調和、罐裝生產銷售的汽車制動液和汽車、摩托車機油屬于化工原料合成潤滑油,應當征收消費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6〕49號)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消費稅納稅申報及稅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769號)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的“符合抵扣條件”是指納稅人在辦理消費稅稅款抵扣手續時,除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納稅申報所需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外購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提供外購應稅消費品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和復印件。
如果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匯總填開的,除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原件和復印件外,還應提供隨同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的由銷售方開具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銷貨清單原件和復印件。
2.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原件和復印件。
3.進口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提供“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原件和復印件。
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申報后將以上原件退還納稅人,復印件留存。
三、納稅人外購應稅消費品供應商不論是工業企業還是商業企業,如果其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等消費稅申報抵扣憑證上注明的貨物名稱屬于消費稅稅目注釋規定應稅消費品范圍的,可確認銷貨方該筆銷售業務已申報繳納消費稅,準予計算抵扣消費稅。
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