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銀行法規文 號:財庫[2009]47號頒發日期:2008-07-02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武警部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
為深化完善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進一步規范零余額賬戶管理,根據國務院批準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財庫[2001]24號)以及《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02]28號)、《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5號),結合我國目前銀行賬戶管理的有關情況,現就零余額賬戶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零余額賬戶的設置
零余額賬戶是指財政部門或預算單位經財政部門批準,在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和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開立的,用于辦理國庫集中收付業務的銀行結算賬戶。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一)財政部門零余額賬戶。
(二)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
(三)財政匯繳零余額賬戶(即財政匯繳專戶)。
上述三類零余額賬戶中,財政部門零余額賬戶和財政匯繳零余額賬戶的性質為專用存款賬戶;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的性質為基本存款賬戶或專用存款賬戶。預算單位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原基本存款賬戶在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經按財政部門要求撤銷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作為基本存款賬戶;除上述情況外,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作為專用存款賬戶。
二、零余額賬戶的管理
零余額賬戶需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開立,并出具證明文件,由開戶銀行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后核發開戶許可證。
?。ㄒ唬┴斦块T和預算單位已經開立零余額賬戶的,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盡快規范和明確賬戶性質;預算單位新開立零余額賬戶的,財政部門在批準開戶時,應按本通知規定,在相關證明文件中明確賬戶性質。零余額賬戶的變更、合并與撤銷須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執行。
?。ǘ┴斦块T原則上只能為預算單位開立一個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為執收單位開立一個財政匯繳零余額賬戶。確因特殊管理需要(如存在異址辦公并獨立核算的非法人機構等情形),需要開立一個以上賬戶的,應當通過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開立。財政部門在同一家代理銀行原則上只能開立一個財政部門零余額賬戶。
(三)財政部門零余額賬戶和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的用款額度具有與人民幣存款相同的支付結算功能。財政部門零余額賬戶可以辦理轉賬等支付結算業務,但不得提取現金。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可辦理轉賬、匯兌、委托收款和提取現金等支付結算業務。
?。ㄋ模┐磴y行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下達的用款額度辦理支付結算業務,在有相應科目用款額度的情況下,不得違反規定拒絕辦理本通知規定的各類支付結算業務。代理銀行應當將零余額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等基本情況報同級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備案。對于代理銀行無故拒付或者不按規定進行零余額賬戶報備的,人民銀行將會同財政部門責成代理銀行立即糾正,并按照有關規定及委托代理協議等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取消代理資格。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