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銀行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2008-07-12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 總則オ
第一條為做好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工作,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等,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暫行規定適用于按照《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經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在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在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お
第二章 準入條件
第三條擬改制小額貸款公司須符合《指導意見》的審慎經營要求。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除滿足《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規定外,還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召開股東(大)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并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債權債務處置、改制工作作出決議。債權債務處置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ǘ┕局卫頇C制完善、內部控制健全、經營狀況良好、信譽較高,且堅持支農服務方向。
1.各治理主體職責明確,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清晰,治理目標科學,考核激勵機制有效,信息披露透明。
2.具有完備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能覆蓋各業務流程和各操作環節,且執行到位。
3.有良好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4.按《指導意見》新設后持續營業3年及以上;清產核資后,無虧損掛賬,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資產風險分類準確,且不良貸款率低于2%;已足額計提呆賬準備,其中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130%以上;凈資產大于實收資本。
5.資產應以貸款為主,最近四個季度末貸款余額占總資產余額的比例原則上均不低于75%,且貸款全部投放所在縣域。
6.最近四個季度末涉農貸款余額占全部貸款余額的比例均不低于60%.
7.單一客戶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單一集團客戶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
8.抵債資產余額不得超過總資產的10%。
(三)已確定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擬作為主發起人。
(四)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推薦其改制設立村鎮銀行,同時對其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經營情況等方面進行評價。
?。ㄎ澹┪丛O村鎮銀行的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的小額貸款公司原則上優先改制。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お
第三章 程序和要求オ
第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應當成立籌建工作小組,設立村鎮銀行的發起人應當委托籌建工作小組為申請人?;I建工作小組由主發起人、小額貸款公司等有關單位組成,負責相關改制工作。
第六條籌建工作小組須嚴格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做好改制設立村鎮銀行籌建前期的各項準備工作,并按照《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村鎮銀行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等有關要求落實籌建、開業階段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籌建工作小組須聘請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擬改制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清產核資,同時對其管理狀況進行專項審計。清產核資基準日原則上選定在清產核資工作開始時的上季末?;I建工作小組應對清產核資結果和審計結果進行復查。
第八條清產核資工作結束后,籌建工作小組、小額貸款公司和中介機構應對凈資產結果進行確認,簽定凈資產確認書,并根據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凈資產處置方案對凈資產進行處置。
第九條擬改制設立村鎮銀行的發起人,其資質、持股比例等必須符合《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對不愿意作為發起人、不符合村鎮銀行發起人資格或持股要求的,申請人應在申報開業前完成相關股權轉讓或清退等工作。
第十條有關工作完成后,籌建工作小組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村鎮銀行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等要求,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改制設立村鎮銀行的籌建和開業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清產核資基準日與申請籌建日期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籌建,除提交《村鎮銀行組建審批工作指引》規定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東(大)會同意改制的決議書及中介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二)清產核資報告、管理狀況專項審計報告;
?。ㄈ┥弦唤洜I年度審計報告;
?。ㄋ模﹥糍Y產確認書及分配報告;
?。ㄎ澹┿y行業金融機構擬作為主發起人的書面聲明;
?。┦〖壵鞴懿块T出具的有關意見;
(七)小額貸款公司設立批復文件及營業執照;
(八)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開業申請材料同《村鎮銀行組建審批工作指引》規定材料。
第十二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村鎮銀行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等規定的權限、程序和時限,受理、審查并決定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的籌建和開業等行政許可事項。
第十三條籌建工作小組在收到核準開業的批復文件后,要及時按法定程序解散小額貸款公司并注銷營業執照,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
第四章 監督管理オ
第十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加強指導監督,嚴把準入關,確保改制工作依法合規、穩步推進。
第十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嚴格按照《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中國銀監會關于加強村鎮銀行監管的意見》等有關文件要求,加強對改制后村鎮銀行的持續監管,確保其穩健發展。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暫行規定未盡事項,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村鎮銀行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等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各銀監局可根據本暫行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本暫行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オおおおおおおおおお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