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鄂地稅發[2008]186號頒發日期:2007-09-20
地 區:湖北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林區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各中資財產保險公司: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菅理委員臺關于進一步做好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74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對我省目前尚末在保險機構銷售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環節開展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地區,要迅速與當地保險機構聯系溝通,建立起代收代繳協作關系和定期聯系制度,確保在2008年年內實現機動車車船稅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
二、對已經開展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地區,各地地方稅務機關保險監管機構要進一步密切協作,加強配合,規范運作,強化監督,嚴格依法依規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確保車船稅暫行條例得到全面深入的貫徹落實。
三、建立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獎勵機制。湖北省地稅局、中國保監會湖北監管局將對在代收代繳車船稅工作中政策執行力強,工作措施得力的單位以及工作態度積極、服務熱情周到的個人予以表彰并給予適當獎勵。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
中國保監會湖北監管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