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豫地稅發[2008]第150號頒發日期:2007-09-26
地 區:河南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省直屬稅務分局、省直屬小浪底稅務分局,鞏義市、項城市、永城市、固始縣、鄧州市、中牟縣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74號)精神,結合我省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實際,現廢止《河南省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試行)》(豫地稅發〔2008〕21號)第十三條如下內容:“納稅人拒絕繳納的,扣繳義務人在納稅人填寫《納稅人拒絕繳納車船稅登記表》(附件2)后辦理交強險業務;納稅人拒絕簽字的,扣繳義務人應在《納稅人拒絕繳納車船稅登記表》上由兩名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存檔備查,每月申報和解繳稅款時,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納稅人拒絕繳納車船稅登記表》和《納稅人拒絕繳納車船稅報告表》(附件3)?!绷?,《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通知》(豫地稅發〔2008〕91號)第四條“對《納稅人拒絕繳納車船稅登記表》,各地要比照稅收征管文書管理的要求進行編號,嚴格領用存管理”等文件相關內容一并廢止。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