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豫地稅發[2008]第198號頒發日期:2008-01-02
地 區:河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省直屬稅務分局、省直屬小浪底稅務分局,鞏義市、項城市、永城市、固始縣、鄧州市、中牟縣地方稅務局:
為了進一步提高我省吸引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推動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外商投資企業城市房地產稅稅收優惠政策調整如下:
一、停止執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落實鼓勵外商投資優惠政策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豫政文〔2002〕131號)第二項中“在本省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繼續免征城市房地產稅”之規定。
二、對在我省境內設立的符合“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自用的房產,經地稅機關認定和審批后,免征城市房地產稅。
“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的具體范圍和條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二)(三)項:(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符合“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的納稅人申請年減免城市房地產稅30萬元以上的(含30萬元)由省地稅局審批,30萬元以下的由省轄市級地稅局審批。申請減免審批的有關程序、手續及報批資料要求等暫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三、對繳納城市房地產稅確有困難的外商投資企業,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及我省關于困難性減免稅有關政策和審批程序給予城市房地產稅減免稅優惠照顧。
納稅人申請城市房地產稅困難性減免稅時,原則上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納稅人年度經營成果一般為虧損或微利(年利潤總額在30萬以下或繳納城市房地產稅后,利潤總額為負數);(二)納稅人所處的行業及經營項目等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三)納稅人年度內發放職工工資比較困難,且納稅人單位職工工資標準相對較低;(四)納稅人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納稅記錄良好,無重大偷稅行為。
納稅人申請困難性年減免城市房地產稅20萬元以上的(含20萬元)由省地稅局審批,20萬元以下的由省轄市級地稅局審批。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