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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土地增值稅
文      號:遼地稅發[2008]22號
頒發日期:2007-04-21
地   區:遼寧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方稅務局(不含大連):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7]132號,以下簡稱《準則》)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從事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的稅務師事務所,在從事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時,要按照《準則》約定書的格式及要求與納稅人簽定相關的協議書,對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報告》的樣式和各項附表,仍然按省局《遼寧省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遼地稅發[2007]102號)中附件1執行,同時提供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副本)復印件、出具鑒證報告的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復印件。稅務師事務所未按照上述要求出具的鑒證報告,各級地稅機關可拒絕受理。

  二、對納稅人未委托稅務師事務所而自行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也必須填寫遼地稅發[2007]102號文件附件1中各項報表,并在報送有關資料的同時一并附送。

  三、遼地稅發[2007]102號文件附件1中的鑒證報告、鑒證說明及各項附表中的“簽章”欄,均修改為“中國注冊稅務師”簽章,原“中國注冊稅務(會計)師”簽章廢止。

  四、對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無法表明意見、否定意見的鑒證報告,各級地稅機關在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工作中不予采信。

  五、2008年度從事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的稅務師事務所,必須是通過2007年度稅務師事務所年檢,或在2008年新批準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見遼國稅函[2008]17號)。各級地稅機關必須按照《遼寧省注冊稅務師行業公告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公告內容、方式進行公告,并將公告情況及時報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備案。

  200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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