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消費稅文 號:京國稅[1995]010號頒發日期:1996-05-17
地 區:北京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無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編輯注:根據京國稅發[2009]103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91號《關于金銀首飾消費稅減按5%征收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對本轄區生產銷售金銀首飾的企業在1994年繳納消費稅的情況及時進行清理。凡1994年欠交消費稅的,應按本通知的規定迅速補交入庫;對多征的稅款予以退還。
199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