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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消費稅減按5%征收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消費稅
文      號:京國稅[1995]010號
頒發日期:1996-05-17
地   區:北京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無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編輯注:根據京國稅發[2009]103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91號《關于金銀首飾消費稅減按5%征收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對本轄區生產銷售金銀首飾的企業在1994年繳納消費稅的情況及時進行清理。凡1994年欠交消費稅的,應按本通知的規定迅速補交入庫;對多征的稅款予以退還。

  199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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