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滬地稅計[2009]1號頒發日期:2008-05-15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市直屬三、七分局:
根據市財政局、市地稅局《關于做好耕地占用稅征收職能劃轉交接有關工作問題的通知》(滬財法[2009]14號)的有關規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本市耕地占用稅改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為配合做好此項工作,現就耕地占用稅票證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耕地占用稅使用的票證
稅務機關征收耕地占用稅時暫先使用《稅收通用繳款書》,辦理耕地占用稅退庫時使用《稅收收入退還書》。繳、退憑證按現行征管軟件的設計要求填開。
二、《稅收通用繳款書》各聯用途
第一聯(收據)國庫(銀行)收款蓋章后退繳款單位(人)作完稅憑證;
第二聯(付款憑證)繳款單位(人)的支付憑證,開戶銀行作借方傳票;
第三聯(收款憑證)收款國庫作貸方傳票;
第四聯(回執)國庫收款蓋章后退稅務機關作稅收會計憑證;
第五聯(報查)國庫(銀行)收款蓋章后退基層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返還給納稅人,再由納稅人交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備案。
三、征稅專用章的使用
征收單位在填開繳款憑證時應在稅務機關蓋章欄加蓋征稅專用章。征收單位在填開退庫憑證時應在稅務機關蓋章欄加蓋退庫專用章。
四、各單位計統部門和主管人員須按照本市《稅收票證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及時組織本單位相關人員做好培訓輔導工作。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