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文 號:京國稅發[2009]51號頒發日期:2008-04-04
地 區:北京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對我市供熱企業(包括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下同)在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供暖期(指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間向居民供熱收取的采暖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
二、凡享受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稅的供熱企業,應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供熱企業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增值稅免稅申報表》(一式兩份,樣式附后,由各局自?。⒃谙鄳墓┡陂_始前30日內和結束后30日內各報送一次。
三、我市不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應憑熱力產品經營企業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熱力產品生產和經營企業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劃分收入證明單》(樣式附后,由各局自印,以下簡稱《證明單》)及熱力產品生產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享受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稅的手續。
四、不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依據《證明單》提供的比例,審核確定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在所屬供暖期向該熱力產品經營企業銷售熱力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免稅收入所占的比例,并按照如下方法計算應免征增值稅的收入和應免征增值稅稅款。
應免征增值稅的收入=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在所屬供暖期向該熱力產品經營企業銷售熱力取得的全部收入×《證明單》提供的比例
應免征增值稅稅款=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在所屬供暖期的全部增值稅應納稅款×(應免征增值稅的收入/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在所屬供暖期的全部收入)
對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在所屬供暖期向兩個或兩個以上熱力產品經營企業銷售熱力的,應按照上述方法分別計算應免征增值稅的收入和應免征增值稅稅款。
五、對供熱企業實現的熱力產品銷售收入,凡按照本通知規定應當免征增值稅的,其已繳納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企業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中抵減,或將稅款退還企業。
附件:1、熱力產品生產和經營企業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劃分收入證明單
?。病⒐崞髽I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增值稅免稅申報表
2009年3月4日
熱力產品生產和經營企業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劃分收入證明單
金額單位:元至角分????????????????????????????????????????? (?? )國稅NO.
熱力產品 | 單位名稱(全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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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識別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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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供暖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取得的全部供暖收入 |
| 其中 | |||||
直接(或間接)向居民供暖取得的免稅收入 | 占全部供暖收入的 比例(%) | 向非居民供暖取得的收入 | 占全部供暖收入的 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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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簽章 | 申請開具理由: | ||||||
熱力產品經營企業主管國稅機關簽章 | 審批意見: |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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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力產品 | 單位名稱(全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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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識別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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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證明單由享受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稅的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作為該企業在所屬供暖期分別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的收入劃分證明。
2、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憑熱力產品經營企業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證明單,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享受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稅的手續。
3、熱力產品生產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依據證明單提供的比例,審核確定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在所屬供暖期向該熱力產品經營企業銷售熱力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免稅收入所占的比例。
4、本證明單一式四份,一份由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留存,一份由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一份由熱力產品生產企業留存,一份由熱力產品生產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供熱企業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增值稅免稅申報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金額單位:元至角分
企業名稱(公章) | 納稅人識別號 | |||||||
營業地址 | 開業時間 | |||||||
納稅人類別 (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 | 聯系電話 | |||||||
申報所屬供暖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為居民供暖業務 | 供暖方式 | 居民供暖價格 | 免征增值稅的采暖收入 | |||||
預計 | 實際實現 | |||||||
大型城市管網供暖 | 高溫熱水 | 24元/每平方米 | ||||||
蒸汽 | ( )元/每噸 | |||||||
燃煤鍋爐直供方式 | 16.5元/每平方米 | |||||||
燃煤鍋爐間供方式 | 19元/每平方米 | |||||||
燃油、燃氣、電鍋爐供暖 | 30元/每平方米 | |||||||
其他方式(如:地熱供暖) | ||||||||
其他業務 | 預計收入 | 實際實現收入 | ||||||
注:1、凡享受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間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稅的供熱企業,均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本申報表,并在相應的供暖期開始前30日內和結束后30日內各報送一次。
2、供熱企業應按照其實際采取的供暖方式填寫本表,對企業采取兩種或兩種以上供暖方式的,應區別不同方式填寫在對應欄次內。
3、對企業采取大型城市管網供暖—蒸汽供暖方式的,由企業按照實際執行的居民供暖價格填寫,并將執行此供暖價格的相關文件的復印件隨本表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4、對企業采取其他方式供暖并執行申報表以外居民供暖價格的(如:地熱供暖),由企業按照實際執行的居民供暖價格填寫。
5、本表一式兩份,一份由流轉稅管理科留存,一份由征收所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