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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資源稅文 號:財稅[2009]26號頒發日期:2008-04-12 地 區:全國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將你區的煤炭(不含焦煤)資源稅適用稅額提高為每噸3元。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二○○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