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吉地稅發[2008]104號頒發日期:2007-10-17
地 區:吉林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吉林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吉林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及直屬糧庫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請示》(吉儲財字〔2008〕2號)文收悉。
經研究決定,比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5號)文的相關規定,對你公司及下轄的吉林省興良儲備糧庫(坐落于卡倫經濟開發區)、吉林省平良儲備糧庫(坐落于公主嶺市劉房子鎮)、吉林省豐良儲備糧庫(坐落于吉林市孤店子)和吉林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萬來糧庫(坐落于農安縣萬來村)等4個經營省級儲備糧(油)業務的自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執行時間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特此批復。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